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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合理性研究

  绝对自由裁量主义是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人的因素起主导性的作用,其最大的不利是法官自由专断和绝对腐败。而严格规则的主义却完全地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绝对地依据制定法的严格规定而成为法律适用的机器。对此,庞德指出:“19世纪法学家曾试图从司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中所有的个体因素。他们相信按严谨的逻辑机械地建立和实施的封闭的法规体系,在他们看来,在这一封闭的法规体系的起源适用中承认人的创造性因素,是极不恰当的。”[6]其实,严格规则主义是在饱尝了绝对自由裁量的恶果后形成的,完全希望摆脱人的因素的干扰而作出的选择,从而走到另一个极端。因而是一种理想化状态。如果要达到这种状态,必须满足:⑴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超人的,能够而且很好地预见未来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官的前瞻能力极度超凡,而法律作出相当详细的规定;⑵社会的正义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法官不再为司法过程中的正义问题而发愁;⑶社会生活是比较静止,法律能够在较长的时间保持相对稳定,更不会出现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
  此外,亚里多士德提出了自由裁量与严格规则相结合主义,它的哲学根据在于人性是善与恶的统一体,认为人性首先是善性与理性,本性在于理性,就是用理性来支配自己的行为,才能更加符合道德性的规范要求,因为“对于人,符合理性的生活就是最好的、最愉快的,因为理性比其他任何东西更加是人的本性。”[7]但是,人并不是完全受理性的支配,作为理性的对立物非理性也常常左右着人的行为。他认为:“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会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8]“人,即使可以是聪明睿智的,然而他也有感情,因此就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而使政治败坏。”[9]他也认为“虽然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因为法律只能订出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疑,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包括进去。”[10]因此,他重视了各自优点和缺点,把人性因素与法律规则相结合。
  亚氏 “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的人性论,体现了人既有理性,又有非理性;既有善性,又有兽性。善性与理性为自由裁量提供条件;非理性与兽性必然要求法律对自由裁量进行严格规则。如果实行人治,“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11]而法律规则没有任何感情,是因为:“凡不凭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12]法律之所以没有感情因素,因为它是由众多人共同协商并根据其自己的经验而制定的一种行为规则,常识认为,感情可以左右单独的个人,却不可左右众多人,众多人的行为的正确性比单个人的行为更具正确性。而运用法治性规则比兽性因素较多的人治有更多的好处,主要表现为:⑴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⑵法律不会说话,不会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而明天那样讲,因而具有稳定性;⑶法律借助规范性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具有明确性。[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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