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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民主的异化与公司治理变革的趋向

  (二)公司股东民主所面临的挑战
  传统公司法理论坚持股东绝对主权主义,认为股东投资创设了公司,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一切权力归全体股东。因此,公司治理结构都毫无例外地将公司控制权赋予股东,其所遵循的基本逻辑是股东承担公司的剩余风险,具有监督经营者最佳动机。从法理上讲,董事只能服务于公司利益,为所有股东服务。公司法只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不包括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职工作为公司的雇佣劳动者只是领取固定的工资,除此而外,包括职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既不能分享公司的盈余,更不能参与公司控制,在层级管理组织中,只是生产过程中的被管理者而已。这显然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下,财产所有权绝对观念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具体体现。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传统理论已被“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潮所取代,并且受到客观实践的巨大冲击。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一书的序言中写到,美国的公司已不再是私人谋利的工具了,而是事业机构,这对于任何善于沉思的观察家来说已经是显而易见的。历史学家华佗也发现,现代公司被恰当地描述为利益的集合体,而不是个人以获利为目的的工具。从公司运行的实态考察,一方面,股东自20世纪中叶就已开始承担有限责任,投资风险已降低到最低点。此外,股东不仅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而且可以用脚投票,退出公司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却实事上分担了公司的剩余风险。就职工而言,其所领取的“固定”工资实际上并不固定,职工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职工面临的风险比股东还要大。因为随着职工工龄的增加,其所积累的专用技术越多,一旦被裁员后所付出的代价也相应增加。如果说承担剩余风险者就应该享有公司控制权,那么利益相关者无疑也应该分享公司的控制权。从实践来看,各种利益相关者已经以不同的方式分享公司的控制权。许多欧洲大陆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职工共同参与制,职工在德国可以获得了1/3~1/2不等的监事会席位。再说,公司的贷款人,银行实际上也介入了公司治理,分享了公司的控制权,只是由于各国的破产机制不同,不同国家的银行分享控制权的激励大小有所差异,法国和美国银行分享控制权的激励非常低,德国银行行使控制权的激励却非常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银行在经营者收购和对困境中进行重组后公司所获得的控制权最大,即使英、美国家的银行也是如此。英国1980《公司法》第306节规定,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所应该考虑的事项除了股东利益之外,还包括公司职工利益。同时还规定,本节所规定的董事义务为董事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其强制方法与董事对公司的其他诚信义务一样。也就是说,单个职工无法强制执行该义务,无法因此起诉董事,因为董事只是对公司承担该义务。所以,高尔认为第306节与其说强化了职工的利益,不如说削弱了股东的利益,降低了董事对股东的责任。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有48个州明文规定,凡是依法注册的公司即使章程没有明确授权,也可以向慈善事业捐赠。其次,判例法创造了一个十分精巧的司法制度,既保护公司从事这些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没有直接联系的活动,又没有明确承认董事会不需要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法院认为转移股东“近期”部分财产,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和利益有利于股东的“长远”利益。这既维持了股东主权主义的形式,又在事实上认可了公司应当对受其影响的所有人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和行为。进入80年代以来,共有30多个州的立法,允许董事会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尤其是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收购要约时,除考虑股东利益之外,可以考虑其他利益。这些法律一般还是要求董事会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同时,又列举了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如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和政府等,认为他们的利益也与公司利益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州只是赋予公司董事会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强加其义务。惟有宾西法尼亚州走得最远,将其作为董事会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董事会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美国法律协会1992年发布的《公司治理原则》代表了绝大多数的趋势,准许董事会在重大决策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向来对此持反对意见的美国圆桌会议也作了妥协,在1997年发表的《公司治理声明》中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经营者的最高义务是为股东服务,对利益相关的义务是派生性的。1995年5月经合组织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应允许利益相关者参与,以改善公司业绩。如果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他们也应得到有关信息。德国和荷兰推行的是平衡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模式。德国立法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并非企业的唯一目标。股东利益尽管很重要但不能压倒一切,在实行共同决定的公司中,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压倒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德国法律和判例均有董事会为“企业利益”行事的明确要求。荷兰《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董事会应当为公司利益和其所支持的企业利益行事。“企业利益”是指企业长期存续,健康发展和扩张。为企业利益行事要求董事会经营决策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进行利益平衡,不只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首先是平衡职工与股东的利益。荷兰要求凡有35人以上职工的公司设企业委员会,公司重大决策时须征求其意见。如果该委员会有异议,可以拖延有关决定1个月,可以诉至阿姆斯特丹法院公司庭。其次是平衡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企业集团内的某个公司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且要顾及集团的整体利益,其他成员及其他成员的股东和职工的利益。
  由于现代大型公司已成为包括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多方利益的集合体,客观上要求导入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观念,所以,公司欲获成功,当然要发展与雇员、客户、供应商、贷款人、消费者、社区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这要求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必须考虑或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必然导致公司的唯一、压倒一切的目标就是维持和最大限度地不断增加股东回报,这种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理论和制度发生动摇。股东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唯一主权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利益相关者要求与股东分享公司的控制权。然而,公司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因公司性质不同而异,同一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越多,他们之间利益的异质性也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重新构筑公司的治理结构,体现和平衡各方利益,并保持公司拥有经营活力,将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公司股东主权运动与公司治理发展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机构投资者的倡导下,首先在美国,随后在全世界范围掀起了股东主权运动,旗帜鲜明地要求重视股东权益,重视投资者关系,使股东大会名符其实。但是,股东主权运动的内涵在美国与欧洲和东亚国家并不完全相同。美国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关系表现为,所有权分散和表决权都十分分散,股东缺乏监督激励,公司为经营者所操纵。因此,美国的股东主权运动表现为弱势股东积极行动起来,去监督公司经营者,维护其权益。欧洲和东亚的上市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都集中,控制者虽有监督的激励,但谋取私利的激励更大。拥有优势表决权的控制者要么本身就是经营者,要么拥有随时聘任或解任经营者的大权。因此,欧洲和东亚公司的控制者从事监督不是监督经营者是否为股东最大利益服务,而是监督经营者是否谋取私利。所以,欧洲和东亚公司的股东主权运动是指小股东积极行动起来,去监督大股东,以捍卫其权益。世界各国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融资量中均占有相当大比重。英国机构投资者已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1998年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份将近80%,美国机构投资者1995年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44.1%。这些机构投资者以往只是领受红利或用脚投票的消极股东,基本上不介入公司的管理。但是,近些年来,它们已不满足于被动接受分红或是用脚投票,而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积极的行动起来,参与公司治理。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公务员养老基金、工会养老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自治性组织机构,以推动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1985年成立了机构投资者理事会(CII),该委员会成功地游说了有关强化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股东权利的立法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决定。之后又成立了机构投资者服务中心,为机构投资者就特定的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信息和咨询,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表决,增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这些机构投资者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其投资,所到之处无不要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尤其是要求实行一股一票制,反对歧视小股东,经营者应对股东负责。最初这些组织进攻的目标只是敲竹杠、毒药片、操纵表决权、债权置换股权式资本重组以及其他反收购措施。从1987年开始,机构投资者在50个州欣起了反对限制收购的运动,还向反收购法律发起进攻。1990年宾西法尼亚州通过反收购法时,就是因为机构投资者的强烈反对而不得不在其中规定,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措施。 CalPERS (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系统)和其他机构投资者还向其持有股份的宾州公司致函,要求他们不要援引机构投资者强烈反对的法律规定,否则,它们将抛售股份。在宾州设有总部的《幸福》杂志500家公司中,60%以上的上市公司只好俯首听命。90年代,股东主权运动在欧洲大陆也悄然兴起,1993年秋,在德国最大的公司之一RWE公司的股东大会史无前例地有了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批评和异议,其发起人就是著名的CalPERS。它批评了该公司所实施的表决权双轨制,使得部分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损害小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利益。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向不重视机构投资要求的欧洲大陆公司敲响了警钟,迫使许多国家的大公司率先对股东利益予以重视。股东主权运动团体和各种治理结构顾问公司不断产生。例如,德国的股东协会,法国的小股东行动协会,比利时的Deminor。还有些股东主权活动家在进行独立的行动,如著名经济学家温格尔和瑞士的艾伯纳。艾伯纳本人是基金经理人,持有瑞士联合银行的较大股份,1993年他以股东的身份要求银行改组董事会,改进发展战略,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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