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岂能“得形忘意”
赵德成
【关键词】法制副校长;形式;法治
【全文】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这是一则介绍全国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的宣传新闻。文中肯定了法制副校长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作用。(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10/22/content_434999.htm)
我也认为对于中小学生进行早期的法制宣传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我以为这里还是要考虑一个如何宣传的问题。仅一个法制副校长就够了抑或非得采用法制副校长即必须给予一个官职称号才能有利用对于中学生的法制宣传吗?文中有一句话很有意思,即“十年来,广东省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率大幅度下降,学生“三好率”逐年上升,大多数市(县)中小学校犯罪率为零。”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通过文章你竟然会发现作者把此归结为各个中学聘请法制副校长的结果。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大多数市(县)中小学校犯罪率为零”我怀疑这句话的真实性。我的理解是首先有没有做过关于中小学犯罪率的一个调查,如果没有做过,何来的“零”的结果?而所为“大多数”又应当如何理解?实际上,此处我并没有怀疑作为法制副校长这样一个职务抑或一个职称的必要性抑或科学性。或许真得通过虚设这样得一个职位真得能起到法制宣传作用,如果真得能如此的话,我相信用不着哪个单位抑或什么媒体推广此类经验,很多的中小学就会采用此种办法的。
笔者曾经在某中学任教。当时笔者任教之中学也有聘请法制副校长之先例。法制副校长何来?此则新闻中“法制副校长,这些来自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告诉我们来源主要是来自于一些司法抑或执法部门的工作者。但是现实中这些法律工作者可并不是一般的法律工作者,一般应当是在司法抑或执法部门具有一定职务的领导者。试想作为一个部门的领导平时工作就已经很忙了,又哪有其他的时间来担任什么“法制副校长”呢?正常情况下最多一年给中小学作上一两次报告而矣。采用如此法制宣传方式,和每年的“315”普法宣传又有何区别?我很是怀疑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的可靠性和必要性。
其实,我认为,作为对于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不能只是一个来自于司法部门抑或执法部门“穿制服的”就可以完成此项工作。我们不能只是沉醉于所谓的什么法制副校长的法制宣传。因为这不但是关系到中小学生的法制心理的健康成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关系到整个社会对于法制宣传的态度导向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对于中小学生的普法抑或法制宣传的如此重担放到一个所谓“法制副校长”之身上,我想这不但是十分不科学的,而且也是有害的。而报道中提及广东即将为“法制副校长”立法也不知这是不是会成为一个立法史上的笑话。笔者没有担任为什么法制副校长之类的职务抑或官职,因此对于此不敢发表什么议论。但是吾以为如果是作为一个对于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者而言。我以为这几个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首先要考虑当前中小学生的年龄与心理成长之问题。作此类法制宣传不能仅是讲个几个案例以博得中小学生的哈哈大笑了事,所讲之内容要与中小学生的心理相结合进行。对于此我是非常反对不分青红皂白把所有的中学生集合在一起进行所谓的法制宣传抑或普法。教育上讲究“因材施教”。我以为法制宣传亦如此。其次是要考虑作为一个宣传者必须要考虑对于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次数之问题。即谓用一个什么样的周期来完成一次完整的普法宣传。而这个周期而正好又是与中小学生的兴趣爱好等有效结合。最后,我们考虑作为法制宣传者的来源问题。新闻中声称主要是一些实务工作者,我以为至少这是不全面的。因为除此之外社会上还有更的更具有理论色彩抑或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比如律师、大学教师等等。而在此新闻中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地作为受访者强调了“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而忽视了其他,不知这是否是与“官本位”思想的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