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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

见王汉斌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转引自林莉红著:《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第5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条文是: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以及第十二条的除外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便是在司法审查无所不包的美国,行政法学者都认为:“法院并不容易审查作为(政治)交易、或妥协、或纯政策选择结果的(行政)决定……因而在合适的司法审查范围与政治上的可说明性之间,通常存在冲突”(英文原文为:“Courts cannot easily review decisions that are the results of bargaining, or compromise, or pure policy choice…Thus, there is often conflict over proper scope of judicial and 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参见ERNEST GELLHORN&RONALD M.LEVIN:“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West Nutshell Series),第38页,法律出版社200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即体现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司法审查的精神。
黄学贤、杨海坤著:《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第70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5号,一九九七年七年一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中只有“(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才称得上是“国家行为”。
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第238-242页,法律出版社,1998。
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第303页,法律出版社,1998。
胡建淼所著的《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一书第164-165页对“Judicial Review”一词所给的中文术语为“司法复审”,并参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比较了美国的“Judicial Review”和中国的行政诉讼的区别。尽管如此,“司法审查”似乎还是较“司法复审”更为妥帖。该书的第98页也同样将“Judicial Review”译为“司法审查”。
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第167页,法律出版社,1998。
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第97页,法律出版社,1998。
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第102页,法律出版社,1998。
主要参考了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及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第539-568页,法律出版社,2001等著作。 
  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第238页,法律出版社,199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383页脚注1,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即附件1A:《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Annex 1A: 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by China in the Context of the 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附件1B:《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Annex 1B: Issues to be Address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8.2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附件2A1:《国营贸易产品(进口)》(Annex 2A1: Products Subject to State Trading (Import) )、附件2A2:《国营贸易产品(出口)》(Annex 2A2: Products Subject to State Trading (Export))、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Annex 2B: Products Subject to Designated Trading); 附件3:《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Annex 3:Non-Tariff Measures Subject to Phased Elimination);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Annex 4: Products and Services Subject to Price Controls);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Annex 5A: Notif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XX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附件5B:《需逐步取消的补贴》(Annex 5B: Subsidies to be Phased Out);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Annex 6: Products Subject to Export Duty); 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Annex 7: Reservations by WTO Members);附件8:《第152号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Annex 8: Schedule CLII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Annex 9: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Services List of Article II MFN Exemptions)。根据参见http://www.lawyers.com.cn/tongzhi/wtofile.htm 网上资料。
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第226、233页,法律出版社,2001。
江必新编著:《WTO与中国行政法治——行政法的世界眼光》,第23-24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转引自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11页,法律出版社,1995。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403-405页,法律出版社,19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陈立虎:《WTO与中国法治》,“2001年东吴法学”(http://lawschool.suda.edu.cn/dongwu/2001/wto.htm)
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第228、233页,法律出版社,2001。
江必新编著:《WTO与中国行政法治——行政法的世界眼光》,第32-4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如归纳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提倡充分自由竟争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原则;互惠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市场开放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政策法规全国统一实施原则等等,参见江必新编著:《WTO与中国行政法治——行政法的世界眼光》,第32 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但平等、自由、公平、法治原则足以包含、解释上述种种归纳。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仅2001年到2002年上半年,就有36法律案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一些重要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等均被修改,其中一向为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乐道的“终局行政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复审、异议、维持或撤消商标“行政终局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实用新型、外观涉及方面的“终局裁决权”均被取消;另具统计,2001年,国务院宣布70件行政法规废止、80件失效;在部门规章废止方面,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124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件、外经贸部356件(另废止内部文件178件);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五批宣布废止106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140件。参见张德霖主编:《中国加入WTO经济法律调整概览》,第4-35页,法律出版社,200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436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166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25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291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33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33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340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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