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容易引起误解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面列举的规定,参照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反面列举的做法(当然该司法解释当中反面列举的项目是否全部可取则是另外一回事),如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并进行反面列举;而且这种例外的规定不仅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还要体现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精神;除法律以外,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法律、自治条例等均无权作出限制行政诉讼诉权或受案范围的规定。
五、借鉴法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判例、特别是权限争议法庭的判例确定的做法,引入行政诉讼判例制度,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概括式、列举式规定各自的缺陷且一直难以真正良好结合的问题,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克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局限,避免不同法院因理解不同而对同一性质的行政争议是否受理做法不同的弊端,促进我国法制的统一。
六、取消
行政诉讼法当中有关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将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仅仅给予是否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是否作为评判行政案件准绳的“法律”地位,防止行政部门自我扩权、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权。
也就是说,在WTO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下,除《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有着严格界限的国家行为以外,凡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无论是“具体”或“抽象”,也不管“终局”是否,或者是“外部”、“内部”,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
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排除的之外,行政相对人的享有行政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结论。
结束语
中国加入WTO,中国在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
宪法原则后加入WTO,其意义和影响远远不止在于经济贸易本身,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件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强调依法行政、强调行政监督但却又将诸多的行政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外这一困扰的行政法学界与行政诉讼司法实务界的问题,应该尽早得到解决——至少不能违背WTO规则的要求。
当然,我国依法行政的问题还远不止受案范围过窄、司法监督先天不力这一方面;更不能奢望在立法上扩大受案范围就能够解决所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如果
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连WTO规则要求的标准都不能做到,则无疑我们将会偏离法治国家的目标越来越远;而通过丰富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与争议引导到法治的手段(主要是行政诉讼)上来,尽量减少、避免非法治手段的救济方式和手段,则中国必能真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法治、文明的框架内化解极有可能激化的矛盾,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特别警示:已有人因剽窃本文而被追究,请各位读者务必自重,恪守
著作权法与学术道德,避免重蹈覆辙!)
【注释】 (共86条,编号略)
黄学贤、杨海坤著:《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第61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张树义著:《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第88—89页,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第634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黄学贤、杨海坤著:《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第71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1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ERNEST GELLHORN&RONALD M.LEVIN:“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West Nutshell Series),第71页,法律出版社2001版;另参见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第289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第673-67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及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第4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均转引自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第535-537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第315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转引自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第538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应松年、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教程》,第31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第627-628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第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第226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及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第347-34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均转引自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第536-539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另参见张步洪、王万华编著:《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第5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版2000年版。
参见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第315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及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第3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均转引自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第538-539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黄学贤、杨海坤著:《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第61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张步洪、王万华编著:《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第57-5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版2000年版。
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第1-26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如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专家陈光中教授认为,该研究居然“可以说是填补了诉讼价值论专著的空白,开行政诉讼基本价值理论研究之先河,作出了开拓性的学术贡献”。参见陈光中为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所作的序言。
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并经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三次修正案修订。
主要是美国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条;第十五修正案第一条;第十九修正案;第二十四修正案第一条;第二十六修正案第一条。
田军等著:《中国宪法学讲义》,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1999版。
如1989年10月31日仅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等章节,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许可、举行的时间、地点、路线、标语、口号、方式等等作出种种规定和限制,使得该规定和限制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几乎失去政治意义,几乎变得毫无意义和没有必要,
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几乎被架空。
沈岿:《准政府组织研究纲要》,《行政法论丛》第5卷,第8-11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23条“司法审查”:“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税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于第21条范围内对裁定的审查。此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审查的主观机关”明示司法独立原则。此外,其他协议如《原产地规则协议》第2、3条及附件2;《反倾销协议》第13条;《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装运前检验协议》第2、4条;TRIPs第31、32、41条;GATs第6条均有类似的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一部分第二条D款:“司法审议”。《中国入世议定书》翻译组译:《中国入世议定书》,第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主要是指从1902年2月清廷发布修律上谕、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开始,在沈家本主持的宪政编查馆的努力下,全面翻译、引进西方法律,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的法律及法律草案,从西方引进新型法律,推行司法独立、民刑分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典的法律引进和立法活动。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47-35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虞崇胜、杨秀实编著:《中国行政史》,第7-8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虞崇胜、杨秀实编著:《中国行政史》,第12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虞崇胜、杨秀实编著:《中国行政史》,第239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47-35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虞崇胜、杨秀实编著:《中国行政史》,第258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虞崇胜、杨秀实编著:《中国行政史》,第273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8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虞崇胜、杨秀实编著:《中国行政史》,第310-31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8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黄学贤、杨海坤著:《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第39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黄学贤、杨海坤著:《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第38-39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朱晓进、唐继如:《鲁迅概论》,第47页,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
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19条规定:“人民或者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农民对乡政府、区政府评定的成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由县人民法院判决。”。但这些规定还只是“纸上谈法”,并未因此而建立起完整、系统、有效的行政诉讼制度。参见林莉红著:《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第5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