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则的追溯力
在1988年的案例中,[23] 《医疗保障法》(Medicare Act)授权健康与人力服务部部长制定成本返还规则。1981年,健康部改变了计算医院费用的方法,结果受到许多医院挑战,且后来被地区法院宣布无效。1984年,国会修改法案,规定从1983年开始实行不同的费用返还标准,但1981和1982年的成本计算仍有争议。同年,健康部试图通过制规过程重新采用曾被宣布无效的规则来计算这两年的医疗费用,结果再次受到起诉。地区法院采取平衡方法,认为本案的情况不足以使追溯力合法化。上诉法院基于行政程序法一般禁止制规的追溯力之论点而维持了判决结果,且上诉判决受到最高法院的维持。肯尼迪法官指出:“法律不赞成追溯力。因此,国会立法和行政规则不被解释为具有追溯力,除非其文字要求达到这个结果。根据同样的原则,对制规的立法授权一般也不被理解为包含制定具有追溯力的规则之权力,除非国会以明确措辞授予这项权力。即使对制规追溯力提出了某些实质性理由,在缺乏明确立法授权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不应该认定这种授权。”在本案,《医疗保障法》不但没有明确授权制规的追溯力,而且明确表示不赞成制定带有追溯力的限制成本规则。因此,健康部不得制定带有追溯力的规则,尽管并不排除它可以通过裁决过程使行政行为带上追溯力。
由于不同的解释规则对立法或规章追溯力立场截然不同,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摇摆不定。在1994年的案例中,[24] J. Stevens的多数意见认为一般规则是不允许追溯力,除非国会明确表达了相反的意图。但决定追溯力是否存在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要求法院考虑法律变化的性质和程度、新法的运行和过去的历史联系、公正的通告、合理信赖和预期等多种因素。J. Scalia的赞同意见认为,界定追溯力是否存在的关键在于规则所调控的相关“行为”。“除非明确另行规定,立法只是适用于发生在有效期之后的有关行为。”这项推定并不适用于所谓的“间接追溯力”(secondary retroactivity),也就是对过去交易的未来法律效力。因此,禁止赌博同样适用于现有的赌场和正在建造的赌场,尽管这意味着以往的投资付诸东流。立法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赌博行为,而不是建造赌场的行为。
2. 解释变更的追溯力
在1987年的判例中,[25] 在和平能源公司的50年运营特许将要过期之时,原告申请运营水力发电项目,并援引《联邦能源法》中的“市政优先”(municipal preference)条款。该条款要求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优先考虑地方政府单位的申请。问题在于市政优先条款是否也适用于延期申请。为此,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在会后决定市政优先适用于全部的许可申请,且这一解释受到联邦第11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肯定。然而,经过重新估量,委员会最后决定这一解释不符合国会意图;如果原许可持有者申请延长许可,那么市政优先条款就不适用。委员会推翻了先前的解释,并延长了原来的许可。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国会修改了《联邦能源法》,删除了所有的市政优先条款,但涉及原告诉讼的问题例外。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新解释。J. Starr的多数意见认为,作为一般原则,行政机构在行使裁判职能时可以对立法采纳新的解释。然而,如果对过去的行为或事件适用新的规则将产生‘明显不公’(manifest injustice),那么适用就不应具有追溯力。在决定是否有必要准许例外的过程中,法院必须考虑几点因素:特定案件是否第一次出现?新规则是否构成对确立惯例的“突然转变”(abrupt departure),还是只是在不确定的领域内填补法律的空隙?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先前的规则?追溯力将对当事人产生多重负担?立法对于不顾当事人信赖而适用新规则有什么利益?[26]
对于第一个因素,多数意见注意到,虽然制规程序一般不具有追溯力,裁决结果则适用于当案。在某种意义上,新原则所具有的追溯力是对帮助带来法律变化的当事人的一种奖励,因而促进形成新的理论或挑战过时的理论。第二个因素承认,机构采取的立场越持久,私人就越有可能对有关解释产生合理信赖。但在本案,委员会先前的解释并不构成“确立的惯例”(well established practice),因为市政优先在半个世纪里一直休眠着,直到委员会听证才第一次获得解释,因而以前不存在这样的“惯例”,而委员会一次孤立的解释也不满足“确立”的要求。第三,原告对委员会先前解释的信赖也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个解释存在的时间很短。第四,虽然原告因新解释而失去了程序优先,但这种负担是有限的,因为原告还是可以在正常程序中和其他申请者平等竞争,而本案也不涉及对个人增加任何新的责任,例如罚款。最后,国会在此有重要利益保证委员会所认为的最有资格的竞争者获得运营水力发电的许可。如果没有追溯力,原告将获得30年的运营许可,而在这30年中国会的立法利益得不到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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