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

  第三,采用关连共同说的主张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我国大陆侵权行为法具有较好的基础。尽管我国大陆侵权行为法一直奉行共同过错说,但是在早期引进的前苏联侵权行为法理论中,早有关连共同说的主张。例如,认为具有以下两个条件的损害就看作是共同使他人遭受损害:一是两人或数人的过错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二是两人或数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不可分割的,必须是一个同意的整体。 这种主张,是典型的关连共同学说。况且,采用关连共同主张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张基本相合,只是表述上有错差别而已。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划分问题
  (一)划分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主张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类型化的划分,这样会使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和法律适用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以往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中,学者主要集中在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但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只是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并不能涵盖全部的共同侵权行为。
  在理论上,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有几种类型,学者有不同见解。
  第一种主张是,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加害行为);(2)教唆行为和帮助行:(3)共同危险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5)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其中合伙致人损害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致人损害,由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具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二种主张是,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纳入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
  第三种主张是,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这种主张的依据,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第四种主张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1)"共同正犯";(2)教唆者和帮助者;(3)团伙成员;(4)共同危险行为。
  (二)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应然划分
  我认为,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应当着重解决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教唆者与帮助者不宜作为单独的一个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共同加害人。共同加害人按其行为的特点,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因而,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概括在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即可,不必再将其分为一种单独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第二,合伙致人损害不是一种具体的共同侵权行为,仅仅是某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不同表现,因此应当归并在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当中。第三,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而是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应当看到的是,共同加害人中的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只能存在于以共同故意作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其在主观上必须与实行行为人有共同故意。在教唆行为中,造意人与实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容易判断,双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其表示形式,明示、默示均可。在帮助行为中,实行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应须证明。对此,应当参考《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76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行为人知悉该他人之行为构成责任之违反,而给予重大之协助或鼓励该他人之作如此行为;或行为人于该他人之达成侵权行为结果,给予重大协助,且行为人之行为单独考虑时,构成对第三人责任之违反。”应当强调的是,教唆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均须未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只是由于他们与实行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才使他们之间的行为形成了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教唆人与帮助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则为实行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将它视为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对此进行规范,直接界定为客观关连共同的其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关连共同,实际上就是指数个共同加害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共同的因果关系。在以客观标准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行为说、共同结果说和关连共同说三种主张中,共同行为实际上很难把握,缺少界定其界限的标准;共同结果的标准则会使连带责任的范围失之过宽,不能采用。因此,只有客观的关连共同,也就是把共同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才最为可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