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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自助寄存柜面市之前,普通开架商场或者大型超市一般都会提供人工寄存的服务。商场提供寄存服务的目的可以说有三:第一,商场自身管理的需要。商场实行开架销售,难免会有少数道德欠佳的顾客钻管理上的漏洞,偷取一定的商品。为避免和减少这方面的损失,商场一般不让顾客携带提包入场。然而,顾客一般都有随身携带提包。于是,商场就提供寄存服务供顾客存放提包。第二,商场履行法律义务的需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场有保护顾客安全购物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合同法》第6条)。所以,商场安排寄存服务也是履行法律义务的需要。第三,商场提高服务水平,服务顾客的需要。可以说,早些时候国有商场期间并没有向顾客提供寄存服务这一项。近几年来,开架商场越来越成为主流商场形式,尤其是大型超市的出现,提供寄存服务已经成为商场的惯例。这种服务客观上也方便了顾客的购物,是商场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的体现,也是商场市场营销的要求。
  综上所述,超市提供寄存服务是超市自身的需要,顾客寄存提包是超市的要求。既然存包是超市的要求,是超市带给顾客的义务,也就是说超市为自己设定了要求顾客存包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超市自然负有保证存包安全的义务。因此,超市提供寄存服务允诺保管寄存物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
  然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超市的人力有限,而顾客数量相对很多,提供人工寄存服务一直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技术发展迅速,人们的应用创新不断,自助寄存柜随之面市。于是,超市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顾客,在提供人工寄存的同时设置自助寄存柜。但是,设置自助寄存柜本质上没有改变超市提供寄存服务的目的。超市设置自助寄存柜是代替人工寄存或者说减轻人工寄存的工作压力。超市对自助寄存柜能够提供安全的寄存服务应当是确信的而且是必须保证的。因此,自助寄存柜并不改变寄存的法律性质。超市设置自助寄存以提供寄存服务其允诺保管寄存物的意思表示同样是明确的。
  (2)超市“寄包须知”与意思表示
  超市“寄包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责任自负,暂且不论其是单方的意思表示,那么,无责任是否反向导致债务的不成立?这个问题涉及到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在昔罗马法,债务与责任合而成为债务之观念,责任常随债务而生,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德国固有法,始将债务(德Schld)与责任(德Haftung),截然区别,以债务为应为给付之义务,责任为此义务之财产的担保(德Einstehen)。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依强制执行之方法,以实行其债权者,即以此也。债务与责任,为各别之观念,故两者可离可合,即合者亦可异其主体或各有范围内容。 因此,债务与责任并非一个概念。无责任并不必然伴随无债务。超市自助寄存中的这种自我免责的宣称,并不能否认其设置自助寄存所存在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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