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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

  4.保管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的直接目的是由受寄人保管物品,而不是受寄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目的。所以,保管的合同标的是受寄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保管的这一个法律特征,使得其与借用、租赁、承揽等相区别。
  二、我国保管合同的成立以要物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1.法律的解释和合同的解释
  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法解释学上称为广义法律解释。包括: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即狭义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所谓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则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在超市自助寄存中确定顾客与超市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主要涉及到文义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指受理合同纠纷的的法院对案件所涉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以确定合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通常来说,解释合同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参照习惯解释等等。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超市自助寄存中解释顾客和超市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的合同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
  2.保管合同得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367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原则上,我国民法规定保管合同须为实践合同,即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的要件。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该条文的但书,当事人得以约定来排除保管物的交付作为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保管合同得以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保管合同。这是私法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这种看法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超市自助寄存双方有成立保管的意思表示
  保管,无论是要物还是诺成,一个必须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保管的意思表示。所以,下面是对超市自助寄存的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的分析。
  (1)超市设置自助寄存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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