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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简论

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简论


杨北京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
【全文】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公司法的修订,立法机关没有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 而是总结了旧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 进行了法律规范的调整。新法虽然在结构上保留了旧法原有的体系,但其立法理念却有了明显的变化,笔者试着通过对新《公司法》第26条[1]的粗线条的解读,来谈谈自己对新法中体现出来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变化的一点粗浅认识。
  一、资本形成制度由严格走向宽松
  公司资本是通过股份或资本的发行而形成的。各国公司法基于其立法宗旨、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等多方面的因素,对资本的形成方式有不同的设计,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由此产生了各国相对稳定的资本形成制度或形成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且须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股东需实际缴纳出资,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后,若要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定增资程序进行,如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更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定资本制度有以下特征:(1)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2)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认足。(3)发起人承诺出资后,需实际缴纳出资。(4)认足股份后,股东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缴纳股款,一种是一次性缴纳,另一种是分期缴纳,其中分期缴纳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比例和期限。(5)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公司资本,增、减公司资本需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2]
  法定资本制度将资本确定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拿我国新《公司法》第26条与上述法定资本制的特征相比较,很容易看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仍是法定资本制。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资本制度的特点是一次性发行认足股份,而不是禁止分期缴纳股款,[3]对这个问题的误解可能就是许多人把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误认为是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原因吧。因此,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仍是法定资本制,只是相比旧《公司法》显得宽松一些,允许了分期缴纳的方式,或许可称之为“折衷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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