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时期,宗族制度主要表现为政治意味非常浓厚的宗法文化。[12]宗法制度的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宗法伦理文化是核心内容是“亲亲”、“尊尊”;而且宗法文化表现在:国的家化、君的父化和君民关系 “父子格局”。同时,宗族制度的诸多社会功能体现在:经济互助;维护宗族伦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族众利益;敬宗收族。[13]由此,宗法文化和宗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国有机构和整个社会在表面无纷争的状态下运行而形成无讼。
⒋思想文化根源——中国文明的法自然
古代中国的文化传统崇尚和谐,正如儒家所说:“礼之用,和为贵。”老子还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发道,道发自然。”[14]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天、法地、法自然的,是对和谐的赞赏,而无讼是和谐的家族与社会在司法上要求和反映。同时,古代中国无讼的思想文化根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从法自然的文化思维到法律文化以无讼为价值取向,在根本上都只是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与社会结构及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结果;传统中国人关于自然、社会、人生、政治的思维轨迹是:政治→人生(社会)→自然;中国的传统文化,诸如法自然、尚和谐、求无讼等都是经验的产物,而不是超验的。[15]总之,中国古代文明的法自然和谐是无讼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
⒌社会根源——家国一体
小农农业的发展和宗法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导致“国政”的实质是“家务”,家长制被引进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被称为“父母官诉讼”。有学者认为:“探索中国诉讼原理,也可以从父母早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来寻求。为政者为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如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事实上,知州、知县就被呼为‘父母官’、‘亲民官’,意味着他是照顾一个地方秩序和福利的‘家主人’。知州、知县担负的司法业务就是作为这种照顾的一个部分的一个方面而对人民施与的,想给外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16]因而,家国一体化的存在,使诉讼在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导致“父母官”调处息讼,求和谐的解决纠纷方式颇受欢迎。
⒍政治根源——和谐稳定
对和谐与稳定的追求是古代中国统治者的永恒目标。诉讼通常涉及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家一族,甚至使几代人不能了结诉讼,胜诉者固然心安理得,但败诉者绝不甘心,因而会造成社会秩序动荡。同时,诉讼也会影响生产,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生产更多的盲流大军,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这为统治者所忌讳。为了避免讼累造成的不安定因素,统治者极力推崇息讼、无讼,以减轻社会负担,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另外,有些诉讼由于执法者贪赃枉法、玩法行私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官民的严重对立,使固有矛盾更加激化,而成为大动乱的诱因和导火线。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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