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人害怕诉讼,对尚讼观念特别反感,因为尚讼至少在以下方面显露出弊端:⒈在尚讼观念的支配下,诉讼案件迅猛增长,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案件大量积压;⒉尚讼观念的带来的“诉讼爆炸”使人与人之间信任危机日趋严重,和谐、有序的社会理想无从实现;⒊尚讼观念主张的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本身亦有局限性,成本高、效率不甚理想,而且纠纷的解决往往停留在以既判力为基础的强制力的解决上,而无法或很难达到在社会和心理意义上真正解决。[8]由此可见,尚讼、兴讼为古人所耻,导致古人害怕、恐惧诉讼是必然的,并成为无讼理念的本质内容。
三、古代中国无讼理念的成因分析
无讼理念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古代中国的形成和发展存在许多有利条件,而这些诸多因素又催化了无讼理念在古代中国的传播。它们主要表现为:
⒈地理、政治、法律环境的封闭性与农耕文明
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体现为“华夷之防”,指捍卫政治法律制度的“纯种”之争,典章文化被认为最好的,因而只容许其他文化圈的人来学习我们的,而不允许我们学习他们的。孔子说过“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9]这说明尽力让其他并入中国版图的其他民族接受我们的典章制度,即其一。其二,法典的封闭体例。从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到《唐律》12篇,再到《明清律》7律20门,都是封闭的。其三,国家机构设置上的封闭性。例如,古代机构尚“六”观念,暗示着一种时空的封闭性,从《周礼》六官到《尚书》六部等,都体现出封闭性。
农耕文明方面,古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具有农业特性;农业型文明土壤导致了农业型政治、法律的重季节、应天顺时的特征;农耕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对简单或单纯;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法律传统。[10]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诉讼的减少。
⒉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
小农经济社会对农业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而对商业和商人极端仇视。例如,《史纪•平准书》记载:“(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这表明汉代抑商政策非常明显,表现为“困”、“辱”二字。“困”商,即对商人进行经济打击,主要方式有:官营禁榷;重征商税;不断改变币制。“辱”商,即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主要方式有:直接视经商为犯罪,实行人身制裁;锢商不得宦为吏;从服饰方面进行侮辱。[11]因此,古代中国经济上小农性和重农抑商政策,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机制的农业特质,全社会呈现出农业态势,自然对诉讼需要不旺,无讼便逐渐形成。
⒊宗法文化与宗族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