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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构想

  在此程序中,应赋予侦查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简化目前的审批程序。这一审查与确认过程可借鉴香港的做法,其具体设计如下:(1)核实。在对犯罪信息登记后要对报案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编成索引,与此前已经记录的报案进行核对,以避免对一些警方已经掌握的情况或其他单位经办的案件重复调查,浪费司法资源。(2)分类核对。对于不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案件,确定案件主要负责人。对于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报案,接受报案的警察可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事后将报案及采取行动的情况交由指挥警官。(3)移交。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接受报案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案件的详情,录取证言,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4)处理。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由不同级别的警察部门处理,对于非刑事案件直接转交有关警区处理。[12]
  3、侦查行为的发动
  当侦查机关通过被害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或是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获悉犯罪信息后,根据经验,有合理根据确定可能有犯罪事实发生时,侦查机关就应该展开侦查活动,并可以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采取搜查扣押。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无论是实施强制侦查还是任意侦查,只要以查明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为目的之行为,均是侦查行为。侦查行为的发动标志着刑事诉讼的正式启动。一旦实施侦查行为,即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即应对案件负责。
  4、完善案件分流程序
  在随机型模式下,虽然保证了刑事诉讼启动的输入功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效用,但是涌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也会大量增加。如果没有相配套的分流程序,那么侦查机关必然不堪重负。因此,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来选择不同的追诉程序,以减轻刑事诉讼的压力。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根据案件的公、自诉性质,刑事诉讼的发展途径只有两种:自诉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公诉案件则必然进入侦查程序。在审前阶段,这些案件都必须按部就班地经历同样的侦查和起诉程序。如此单一的程序设计,造成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反观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犯罪数量的不断激增,它们根据不同的刑事案件设置了不同的追诉途径,比如对大量的交通案件和社会治安案件,即在刑事诉讼启动中通过程序的选择,将其分流到与其相应的追诉程序中去。因刑事案件分流程序并非本文论及的主题,在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为适应随机型启动模式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安排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司法审查制度、对涉讼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以及对刑事诉讼启动的监督体系等。对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改革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上述制度的配合,那么即使对刑事诉讼的启动模式进行了改革,恐怕也不会有太大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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