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启动要以犯罪信息的获得为前提,以避免侦查人员恣意启动刑事程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而侦查人员在查获犯罪信息后,根据自己的经验对犯罪信息进行分析,在有合理根据确定可能或者确有犯罪事实发生时,才可启动侦查手段,即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但是,侦查人员对“合理根据“的判断很难用客观标准来衡量,故而实践中对“合理根据”的把握往往难以有一个统一的尺度。
三是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侦查手段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手段的使用要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含适合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三层含义。[11]该原则要求侦查机关采用的侦查手段是为达到侦查目的所必要的,并尽可能采用对公民权利侵扰较小的任意性侦查手段;同时,强制性侦查手段的使用强度不得超过达到侦查目的所需的范围。
四是救济原则。如前述,在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为重要,因此采用随机型启动模式。但是也不能偏废对错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尤其是在侦查人员对刑事诉讼启动的“合理根据”判断错误时,更需要及时救济。因此诉讼程序启动后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涉讼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至关重要。
(二)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的具体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具体构想上,笔者主张在
刑事诉讼法中彻底取消立案程序,直接将侦查程序的发动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志。替代性的制度设计包括:
1、犯罪消息登记与回执
彻底取消立案程序,在侦查程序中设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用以获悉和记载犯罪消息,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的信息来源。具体来讲就是要求侦查机关在接到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检举、自首或自己发现犯罪线索后,对相关的犯罪信息在专门的登记薄上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输入电脑。此外,侦查部门对相关犯罪信息登记的同时,要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回执,证明他们的报案、控告、举报行为,同时,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依据回执来查询是否开始侦查,以保障他们对刑事诉讼是否启动的监督权。
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制度只是启动刑事诉讼的手续,不具有诉讼上的独立性,因此与立案程序是完全不同的。这一设计利于刑事诉讼的及时启动,符合迅速原则;同时也便于诉讼程序的科层式管理,②有利于案件的司法统计。回执程序则主要是对刑事诉讼不予启动进行监督,保证追诉启动的准确开始。
2、对犯罪消息的审查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