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二:立案手续繁琐,程序启动困难。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立案程序的实际运作过程较为复杂,侦查人员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就有五种之多。相应地,立案程序至少有五个环节:(1)侦查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后,填写《反映情况登记表》;(2)问明情况,制作《报案人询问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告人签名或盖章;(3)接受案件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4)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一般是报至当地公安分局领导签字批准。如果侦查部门离分局较远的话,大量时间都会花费在报请审批的来回路途上;(5)最后还要填写报案登记回执(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付报案人。由于侦查部门实行值班制度,立案程序往往由值班人员负责,这样,如果一天发生数起刑事案件,值班人员工作压力会非常之大,并影响工作效率。立案程序繁琐的问题表面上是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一个并不太重要的程序所耗费,其实质则是立案程序被塑造成一个正当性程度过高的制度,以致于在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两方面的价值追求方面都有所损失。
三、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改革
基于对各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类型学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启动应该选择随机型模式。如前述,随机型启动模式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制裁犯罪,更贴近于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本身和目的,因此我国应由程序型启动模式转变为随机型启动模式。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历来注重打击、控制犯罪以保障集体人权,强调社会利益至上,奉行的也是一种犯罪控制模式,加之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不尽如人意、犯罪率不断上升,民众普遍对安全和稳定性要求较高,笔者以为,在对人与对事模式的选择上,应继续选择对事模式。同时考虑到检察院受理案件的特点,不应一律强求采用对事模式,自侦案件的启动宜采用对人的随机型模式。
(一)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遵循的原则
随机型模式下,刑事诉讼的启动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迅速原则,这是随机型启动模式的题中之义。迅速原则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Speedy Trial),也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迅速原则在刑事诉讼启动阶段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刑事诉讼启动的迅速性是侦查机关有效查获犯罪的现实需要,因为在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准确打击犯罪,而能收集到的证据数量和质量与取证时间离发案时间的远近是成反比的。另一方面,迅速原则也有利于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对被追诉人而言,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被追诉者的权益就会受到一定限制,甚至会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果刑事诉讼启动时间过长,一旦被追诉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其所受到的权利损害,特别是被羁押所造成的自由损失就很难弥补,这与审判阶段对迅速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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