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个简要的评价
关于随机型启动模式与程序型模式的优劣相较,可以从刑事诉讼的目的实现来加以评判。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有两个,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现代法治国家对二者都同等关注并更偏重于保障人权,但这并不等于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人权保障的关注力度都必须高于对打击犯罪的关注。在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由于现代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与突发性,要求刑事诉讼的启动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以便第一时间搜集犯罪信息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保证其后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同时,这一阶段并不涉及较为重大的公民权益,如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或隐私权利的限制。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侦查措施, 可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保障其权利不受侦查权的非法侵扰。至于程序启动本身,不过是一种任意侦查行为,对公民权利侵扰较小。因此打击犯罪这一目的在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显得尤为重要,人权保障的目的在这一阶段则退居其次。当然,这绝不是说可以忽略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而是通过启动后的制度性规制如司法审查制度来确保刑事诉讼启动的合法性并保障涉讼公民的权利。随机型模式较好地满足了刑事诉讼启动阶段打击犯罪的需要,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设计;而程序型模式以即时的程序性限制大大削弱了刑事诉讼启动的应变性和主动性,对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殊为不利。
此外,在随机型启动模式内部,对事模式与对人模式的区别可以借用美国著名刑事法学家帕卡提出的一对诉讼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来分析。我们一般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归入犯罪控制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归入正当程序模式。这对模式分别对应于对事模式和对人模式。对事模式以犯罪事实的发生为启动标志,而对人模式则不仅要求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还需要能对特定的公民提出指控。可见,对事模式对犯罪追诉的积极程度更高,而对人模式对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正当性要求更高,更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多选择对事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多选择对人模式,这与它们各自的传统诉讼模式是密切相关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现状
(一)立法模式及评价
在对各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作了类型学考察后,便可以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启动模式进行分析。我国《
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之前专章规定了立案程序。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