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构想

  第一类是对人的随机型启动模式,是指在对特定公民提出指控后,就可以开始侦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种模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在英国和美国,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诉讼的开始要办理专门手续,一般来说,对特定公民实施逮捕就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开始。如果是警察自己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并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犯下的,便可以逮捕该犯罪嫌疑人,这种逮捕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除了现行犯或紧急情形下的无证逮捕之外,还有基于犯罪发生之后经过调查而明确犯罪嫌疑人,然后对其采取的逮捕。应该说当警察有理由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开始进行调查活动时就意味着刑事诉讼的启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启动归入对人模式中去。但是,一般认为对特定公民实施的逮捕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启动。
  第二类是对事的随机型启动模式,即只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就可以开始侦查活动,刑事诉讼程序也随之开启。这种模式为德、法、日等国采用。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部分:调查程序、居间程序和审理程序。调查程序是州检察官为了作出是否提起指控的决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具有侦查和起诉程序的双重功能。调查程序的开始即意味着刑事诉讼的启动。而调查程序的开始可以基于检察当局掌握的某些犯罪行为的信息、犯罪信息的记载,或受害人的控诉申请而提出的动议。[3]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追诉、预审和审判。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经过预备阶段之后,将按照“追诉决定”而真正开始,[4]因此,追诉才是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阶段。由于检察机关只有在对其已经知悉的犯罪收集到某些特定情况、材料之后,才能作出追诉决定,因此,在此之前还有一个预备性阶段,由司法警察具体负责对获悉的犯罪消息进行追查和收集材料,这一阶段才是刑事诉讼的实际开始阶段。预备性阶段的发动,依赖于对犯罪的发现。发现犯罪有两种途径:一是接收告诉与控告,二是司法警察通过查证、勘验以及身份检查与核查等措施自行发现犯罪。[5]在日本的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因为某种缘由“认为存在犯罪”的时候,就必须开始展开侦查。[6]侦查的开端应当是基于对犯罪消息的知悉,而无需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
  第三种是对人的程序型启动模式,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不仅需要对特定公民提出指控,还要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这一模式在各国刑事诉讼的启动中较为少见,为照顾分类的完整性,仍然在此列出。
  第四种是对事的程序型模式,即刑事诉讼的启动需要经过一道专门的程序,侦查机关只有在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履行了程序性手续后,才能采取侦查措施开始侦查。这一模式主要被前苏联以及全面继受前苏联制度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典的第八章规定了“提起刑事案件”程序。根据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只有在作出了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后,权力机关才能进行刑事诉讼法典所授权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7]而在提起刑事案件程序之前,侦查机关不得展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活动。程序启动一般按下述步骤进行:有权提起刑事诉讼的机关和人员接受接受告发检举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申请和报告,然后加以审查。经过审查,若发现这些材料还不足以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发生,便需要采取多种办法进行补充调查,包括就地调查、同了解不法行为情况的人交谈、向专家咨询等。在调查过程中,不能采用侦查措施。但在事不宜迟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证据,可以对肇事地点、周围环境、房舍、物品和文件实行勘验。经过调查和审查案件有关材料以后,上述机关和人员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件有提起刑事诉讼必要的,便需要作出提起刑事案件(追究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书,办理相关手续。这一决定书的作成标志着前苏联刑事诉讼的开始。[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