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构想
Reform Conception of the Starting Mode of Criminal Justice
冯露
【摘要】按类型学的方法,可将各国刑事诉讼启动方式划分为对人的随机型启动、对事的随机型启动、对人的程序型启动和对事的程序型启动四种模式。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立法模式与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的启动宜采用随机型启动模式,并提出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实施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立案
【全文】
刑事诉讼的启动,是指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可能发生或确已发生,着手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开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设计是否合理、程序进行是否顺利,将对后续诉讼活动以及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及诉讼目标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一、各国刑事诉讼启动模式考察
(一)各国刑事诉讼启动的分类及考察
纵观各国关于刑事诉讼启动的立法例,根据启动尺度严格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随机型启动和程序型启动两种启动方式。随机型启动方式,是指负责侦查的机构只要通过各种途径得到有犯罪行为发生的消息,就可以决定是否开始侦查活动,而无需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这一启动方式强调的是刑事诉讼启动的随机性和主动性。与之相反,程序型启动方式,强调刑事诉讼启动的程序性而排斥随机性。即先经过一道特定、专门的法律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则不能展开侦查。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准和在调查活动中公民负有的义务不同,还可以将各国刑事诉讼启动分为针对人的启动和针对事的启动。[1]针对人的启动,是以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取决于是否能够对特定的公民提出指控,也就是说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针对事的启动,则是以案件作为诉讼活动的基本单位。尽管启动时可能存在具体的指控对象,但是具体的指控对象并非是启动的必要条件,而是以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无论是否有指控对象,均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为了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启动有一个比较全面并深入的了解,笔者不揣浅陋,对各国的刑事诉讼启动作了一类型学上的归纳,将其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模式:对人的随机型启动模式、对事的随机型启动模式、对人的程序型启动模式和对事的程序型启动模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的这种分类可能只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2]在制度层面这些模式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异,甚至并没有完全对应的制度实践,例如对人的程序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