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批准的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再次启动制定监督法的工作。1996年9月,在常委会委员长、常务副委员长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同志负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起草领导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和我(时任研究室主任)都是领导小组成员。下设监督法起草办公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及经济法室、全国人大内司委司法室、全国人大财经委计划预算室、山东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抽调人员组成,我兼起草办公室主任,尹中卿(时任研究室副主任)等同志为副主任,尹中卿、李秋生、李伯钧、郭林茂、房维廉、许安标、姚胜、于建伟、欧阳克刚、赵瑞林等同志担任主要调研、撰稿人。经过近两年多紧张的工作,于1997年11月31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内部试拟第七稿)。这部试拟稿共10章116条,同前一个监督法草稿相比调整范围扩大到地方人大。在“监督
宪法的实施”一章对监督的主体、机构、形式和程序(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行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作了规定。为了配合监督法起草工作,研究室成立了由我任负责人的人大监督课题组,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完成了共计70多万字的包括两本著作、30篇论文和调查报告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内部印发的最终成果《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制度和程序研究》,此项目经审查正式通过鉴定。
与此同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于1997年8月在山东济南举行的年会曁学术讨论会上,围绕“实施
宪法监督,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进行热烈研讨,对完善
宪法监督制度和建立适合中国体制的
宪法监督机构等问题,郑重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深感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的确为人大监督立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二、联合举办以解决法律实施问题为主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
1995年1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石家庄市联合举办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理研讨会。我们研究室的工作任务之一是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因此经常同省级人大联合举办理论研讨会,但同学术界联合举办这还是第一次。出席研讨会的有全国法学界专家学者、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共计130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曹志秘书长、刘镇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作报告;王叔文会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我共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