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模式体系及其协调

  
【注释】  作者简介:郭富青(1962—),男,河南省开封县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通信地址:西北政法学院065号信箱;邮政编码:710063。E-mail:guo_fu_qing@sin.comguo_fu_qing@tom.com

这方面已有大量、丰硕的研究成果,重复研究只能是人力资源的浪费。有关中小股东保护的一般论述可以参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的探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02;《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中外法学》,1997,01;《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学术交流》,1999,03 ;《浅谈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政法论丛》,1999,04;《论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法商研究》,2000,04。
《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53a条(平等对待股东)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应同等对待股东。”载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页。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认购的股份,每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所谓“直接投票”(strainght voting),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投给自己的候选人。例如,某公司共发行了100股股票,共有两位股东,甲持有51股,乙持有49股,每股代表一张选票。假设公司董事会共有三名董事组成,每位股东各提名三名候选人。如果采取直接选举的方法,甲为自己每位候选人各投51票,乙为自己的候选人各投49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其结果是甲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而乙提名的候选人全部落选。
德国制定《1937年股份法》时,删除了《德国商法典》第252条第3项中有关股东与公司间的交易行为作为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适用排除制度的规定,使该制度的范围缩小,功能明显下降。日本则于1981年修改商法典时废除了该制度。我国台湾省《公司》(2001年11月12日修正)178条规定:“股东对会议之事项,有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所谓公平价格是指持有异议者反对的公司行为生效之前那一刻的股份价值,排除任何因对这种公司行为的预期而造成的股票增值或贬值因素,除非这种排除是不公平的。该价格的产生通常由股东与公司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司法评估,在韩国则由会计专家最终确定收买价格。
台湾《公司法》第 316---- 2条 规 定,公 司 与 他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时 ,由 股 东 会 以 特别决议决定之, 股 东 在 集 会 前 或 集 会 中 , 以 书 面 表 示 异 议 , 或 以 口 头 表 示 异 议 经 纪 录 者 , 得 放 弃 表 决 权 , 而 请 求 公 司 按 当 时 公 平 价 格 , 收 买 其 持 有 之 股 份 。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没有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进行分类,也没有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另外,对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能否提起诉讼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的称谓其着眼点是原告股东处于公司的代表机关的地位,若着眼于原告行使的是公司的权利则可称之谓“派生诉讼”、“衍生诉讼”和“传来诉讼”。
见1937年Carruth 诉Imperial Chemichal Industries Ltd一案Lord Maugham大法官作出的判决。
只有韩国2000年修改证券法将选任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则规定大公司及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选择是否引入独立董事,然而,法律并不强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虽有民间组织倡导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大多未曾上升到立法层面。
美国1940年的联邦公司立法《投资公司法》率先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此外,密西根州的《公司法》在州立法中率先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累积投票制更易于被公司中,处于非控制地位的第二或第三大股东所利用,与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中争夺席位,当然,相对于第一大股东而言他们也是小股东。
比利时1995年修改《公司法》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这种独立董事制度与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同,只是任务向导型的非常设“临时机关”。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评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这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任命,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进行客观、公正的的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该报告的结论公布于公司年度报告中。可见,这种独立董事只是为了制约控股股东而起平衡作用,其无法改变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其权力和作用比英美的独立董事要小得多。
]该修订草案曾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目前仍处在进一步征求意见,继续修订完善阶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