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模式体系及其协调
郭富青
【摘要】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规定的越严厉越好或是保护措施多多益善,而是必须按照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强化控股股东、经营管理者对中小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精心设计各项保护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股东保护模体系。为了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整合功能,必须避免各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作用机理方面的矛盾和功能上的交叉、重复,甚至互相抵消的现象,建立一个由组织保护措施、事先预防保护措施和事后救济措相结合,各项保护措施互相协调、统一的有机系统。
【关键词】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模式体系
【全文】
一、引言
保护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其中,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由于中小股东往往持股数量较少无法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且他们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较高,致使他们对公司的监管缺乏激励因素,客观上被排除在公司经营决策之外,相对于大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身处公司运作过程之外的中小股东被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困扰,难以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面对具有强大控制力和直接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大权的经营管理层的压制、排挤和掠夺,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必然会陷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境地,任人宰割。然而,中小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资本向公司集中是公司存在的社会基础,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最终不能得到保护,必然引发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挫伤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致使公司难以为继。由此可见,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息息相关,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得如何,实际上是公司能否良性、规范运作的缩影。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公司治理的瓶颈,它不仅是公司能否规范地运作的试金石,而且是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是否发达,公司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志。因此,公司立法必须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而设置特别的保护措施,以平衡大股东、中小股东、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形形色色,异常复杂,在公司运行的不同环节和不同领域都可能产生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这也就决定了任何单一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均难免挂一漏万,无法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作到周全的保护。可见,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周全的保护需要的是一个制度体系。因此,本文立论的重点不在于深入地探讨某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单个措施产生的机理制度设计和功能效应[1],而是侧重于讨论各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同措施或模式如何形成一个功能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的体系,发挥整合的一加一大于二的功能效应。从而,避免单一保护措施或模式存在的不足,消除不同保护措施之间产生的功能重复和相互排斥的不良因素,防止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出现漏洞和空白点。
二、
公司法为什么突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股东平等与股权平等是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平等表现为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公司必须对所有的股东同等看待,对个别股东不能有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即股东法律地位平等[2];而股权平等原则却要求股东之间同股、同权、同利、同风险、同责任[3]。这样看来,在股东平等和股权平等的原则之下,公平合理地实现股东权益,似乎无须提出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然而,这里的股东平等与股权平等只是法律形式上的抽象平等,就现实中的具体情形来看,因为客观上认股人每人掌握的社会财富的多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决定着他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多少有别,所以,根据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公司内部实事上必然会形成大、中、小股东并存的格局。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资本组织形式,其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则是“资本多数决”,它的实质是“股份民主”而不是“股东民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的表决机制是“一股一票制”,“其实,实行一人一票才是民主制,而实行一股一票制则是财阀制。”(1)(p4)一股一票这种表决机制必然导致表决权的配置方式向大股东倾斜。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只要持有或掌握多数有表决权股,无须获得多数股东的支持就可以轻易地控制股东大会。然后,通过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使自己意图上升为公司的法人意志。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的私利,势必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吉林炭素无偿借支给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4.326亿元。再如,持有棱光实业35.5%股份的控制股东恒通集团公司在6年中,通过溢价出让资产、股权质押、担保等多种手段,先后从棱光实业转移8亿多资产,几乎将其财产掏尽,使其成为一个空壳。现代公司治理在权力配置上,一个明显的趋势是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或经理)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这种代表股东进行间接民主管理形式的弊病是,它可能把管理层隔离开来,使所有人无法有效性地控制企业。“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一个明显的局限性是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企业的管理人员”。(2)(p82)据钱德勒研究,自1840年以来,现代公司逐渐变成了经营者支配的公司。现代公司的权力已转移到组织本身,转移到公司的专家组合。只要企业是赚钱的,这些专家组合就有十足的权力,而资本的所有人,即股东则在这方面是没有份的。进入20世纪,董事会中心主义使经营者的权利迅速膨胀,出现了经营者支配一切的局面,所有者处于权利失控或半失控状态。所有权拥有者越来越意识到,这样发展下去的结果只能是预期的股息得不到,既得的股本也将失去。在一个典型的美国上市公司里,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股票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而即使一群股东集合起来通常也很难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例如,通用汽车公司的五个最大的股东(他们自己也是代表非常分散的小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来还不到该公司股票的6%。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很多大公司的管理人员实际上都是自我任命、自我约束的。不对所有人承担任何直接的责任。这种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董事会被作为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另外,“作为经理的权利日渐扩大,作为股东的地位日益消退。随着公司的日益发展,小业主把资产抵押给不断扩大的大财团,而它们又是由分散的小股东所组成。股东日益依靠雇佣经理,他们不仅仅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而且为公司制定长远目标和经营的战略方针。董事会在理论上代表企业主,但是他们对企业的管理日益生疏,并且对企业的管理也拙劣无能,他们成为象征性的指挥者。”(3)(p62)虽然世界各国董事会在立法中居于治理的核心地位,然而实践中,董事会往往徒具虚名,纯粹是走走过场而已,非但不能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控制,反而受制于经营者,对经营者必恭必敬,甚至感恩戴德。难怪有人认为董事会已经死了。董事会控制权的空壳化已成为全球范围最具挑战性的课题。董事会对公司控制不力,导致许多公司甚至一些驰名的公司,一夜之间毁于一旦。由此可见,在董事会(经理)中心主义,在内部人控制公司的治理环境中,经营管理者寻租行为,同样会侵蚀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