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诚如亚当·斯密所言,是“看不见的手”,时刻规制着企业行为。如果电信企业糊涂到自己的服务电话用户是谁都不清楚、简陋到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提供恶意用户的真实信息、粗暴到从根本上剥夺了善意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无能到事先、事后均不能有效防范、监控、救济恶意用户的侵权、犯罪行为,不负责任到任社会司法资源及其他社会资源浪费,那么,必然会遭到这双“看不见的手”无情痛打,优化电信资源管理、提高电信服务质量、获得高额的客户满意度、在后WTO时代参与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等等都将是空话。
从法律角度来看,恶意用户每一次利用电话、短信侵犯受害人权益的过程,其实也就是电信企业与恶意用户之间、与善意用户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同时履行的过程。对于前者而言,合同履行行为不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权利。但是,恶意用户与电信经营企业之间的服务合同的履行,结果恰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权利。尽管电信经营企业一般并无侵权的故意,但是在明知可以通过号码实名制提供侵权信息甚至防范侵权结果的再次发生的情况下,却疏于防范、违背诚信,对恶意用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过错的存在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从而可能会因主观过错而导致电信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在后一个合同的履行当中,作为消费者的善意用户,有权知悉所接受的电信服务的真实情况,特别是由电信经营者在技术上完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的有关服务真实情况,但是号码非实名制却使善意用户彻底被剥夺了知情权利,对于善意用户的损失,电信经营企业同样可能招致一定的法律责任。
最后,从国外电信发展的趋势来看,在纷纷为电信经营者“松绑”的同时,在市场环境创造上,对违反竞争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依然加以规制,以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有效使用电信资源,最终使消费者能最大化利益化。从这些理念出发,通过号码实名制消除电信企业之间在出售号码方面的无序竞争,制止恶意用户的不法行为,保障善意用户的权益福利,也是符合国际电信业发展趋势的善举。
四、完善号码实名制的几个建议
(一)正视、重视问题号码非实名制带来的种种弊端,以用户至上、善意用户利益至上的价值判断,本着“勿以善小而不为”,认真对待号码实名制;同时,意识到号码非实名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责任。
(二)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在包括号码信息正确性的各个方面提高管理水准的前提下,在号码实名制上,从入网登记、用户资料核查、用户信息采集、号码信息的动态管理、恶意用户/信息监控、用户信息的依法保密及公共合法使用等各个环节上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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