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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犯制度及其刑事政策之完善

论累犯制度及其刑事政策之完善


崔彦平


【摘要】累犯的持续增长趋势给我们提出了警示,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我们对累犯的刑事政策,文章在分析累犯的原因及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学界关于改革累犯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累犯制度及其刑事政策之完善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累犯;原因;刑事政策
【全文】
  我国刑法规定了复合累犯制度,其中新刑法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作了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新刑法六十六条还对特殊累犯作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有关调查结果,近年来累犯在在押犯中的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另外累犯的重犯率也很高。逐年上升的累犯水平和较高的重犯率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我们对在押犯的改造政策,改进在押犯的教育和管理状况,并适时改革我们的累犯制度及其刑事政策,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重新犯罪的法律体系。
  累犯的持续增长趋势给我们对罪犯的改造政策提出了警示,当累犯的比重达到足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犯罪的数量和危险程度的时候,当累犯的年龄结构达到以成年人为主的时候,这就预示着累犯现象固定化的趋势。累犯的出现,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行刑与改造工作上的原因:1、市场经济对累犯的消极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资源的大范围配置,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为刑满释放人员的流窜作案造成了有力的社会环境。市场经近的发展也使得很多人滋生了对金钱、财富的盲目崇拜和疯狂追求,如果不能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极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社会不正之风对改造成果起了一定的瓦解作用。社会上存在的行贿受贿、诈骗、投机倒把、偷税漏税、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等消极现象和阴暗面在刑满释放人员中往往被不正确的放大和泛化了,对刑满释放人员刚刚建立起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3、就业安置不落实增加了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的困难。受到整个社会就业能力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影响,以及来自社会的歧视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既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又缺乏社会组织的帮助和管理,不满情绪很容易演化为强烈的反社会意识,从而导致重新犯罪。4、家庭关系不正常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影响。最明显的例子是很多问题家庭的青少年因为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初次犯罪后,回到家庭以后,又导致家庭矛盾再次激化,没办法只能离家出走,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5、个体原因,累犯与犯罪人自身犯罪思想根深蒂固、个人的物质精神需要、心理障碍和犯罪恶习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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