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促使和谐社会机制启动与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是法律。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深化和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其他的一些要素。
最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要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笔者认为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中要注意的问题。这是因为:1、我国具有将
刑法作为实现一切理想,达成一切目的的传统与思维惯性,人们在寻找实现理想、达成目的的手段时,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
刑法;2、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缺乏具体内涵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3、一般人都会认为犯罪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甚至会认为犯罪是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4、罪行法定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是缺乏解释能力并机械地理解,导致
刑法规定的犯罪不能受到刑事追诉,二是无视该原则,类推思维根深蒂固,通过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等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名,对明显缺乏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处刑。为此,必须在发挥
刑法自由保障机制的前提条件下,正确认识
刑法的局限性和消极性,因为民法和行政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构建和谐社会不应该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因为法治是一种利益,不管对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是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法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牺牲法治这一利益来实现所谓“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1)张文显. 法理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2)王连弟. 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几点思考 新长征,2002(12).
(3)郑永流. 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4)张明楷. 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 法学 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