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创立司法壁垒学的初步构想

  而运筹学则是现代应用数学的重要分支,它更多的是运用数学方法协助人们寻找解决各种问题的最优方案。运用运筹法,有肋于我们从庞杂的司法壁垒矛盾中解脱出来,并对现行司法壁垒体制中诸要素进行合理抽象,进而利用数学方法寻求最省时、最省力、最有效地实现系统内平衡和外适应的工作方案。例如:诉讼资源的有效配置等等,就离不开运筹法的具体运用。
  总之,司法壁垒学这门学科的发展,离不开这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具体运用。笔者相信,坚持这些科学的研究方法,必将促进我们更深刻、更全面地把握我国司法壁垒和法治建设的现实,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促进现代法治文明的本土化和我国法治观念的现代化进程,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
  当然,在具体从事司法壁垒学的研究中,我们应防止和反对两种不良倾向:一是片面张扬司法壁垒积极功效的“专制极端主义”,它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二是片面张扬司法壁垒消极功效的“泛民主主义”,它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是无政府主义。
  与时俱进——司法壁垒学永恒的品质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鲜明指出:“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5]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前沿学科的司法壁垒学,更应具有与时俱进的永恒品质。这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社会信用的重塑,均离不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以及维护国家集体权力与实现社会个体权利这一法治建设基本矛盾的解析、协调与均衡。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壁垒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司法壁垒体制的良性运作。所有这些,最终都离不开司法壁垒学这门学科为其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与此相应地,司法壁垒学产生、存在和得以发展,更离不开我国现实的法治实践。而现实的实践又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的,又是旧矛盾、旧问题的不断解决和新思路、新课题的不断产生。为此,司法壁垒学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紧扣时代发展的主题并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才能永葆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而立于不败之地。
  正如古中国著名思想家管仲所倡导的:“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6]“与时俱进”,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更是司法壁垒学应有而且永恒的理论品质,不断创新正是这门学科不竭的理论源泉。
  
  作者声明:
  未经作者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对本文内容之任何转载、复制、摘录或者引用,应当注明本文作者和文章出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