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系统性。司法壁垒学作为一门边缘学科,与其它边缘学科一样,其研究的对象以及全部的研究活动,均带有系统性特点。换言之,我们不可能闭门造车式地专事于司法壁垒现象本身,也不可能数萝卜下窖式地沉缅于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注释,因为司法壁垒本身就是活生生的实践,并且是与国家整个司法体制甚至于全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密切相关从而构成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运作。离开了司法壁垒本身所依存的这一系统工程的科学把握,我们的研究成果就不可能全面而深刻,也不可能真实而可行。
司法壁垒学的基本框架与研究方法
笔者认为,司法壁垒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设,其理论框架至少包括如下“三大板块”的内容:
第一大板块是“总论”。这一部分是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司法壁垒学领域的一般性问题,包括这门学科的定义、研究对象、学科特点、司法壁垒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中外司法壁垒制度发展简史及一般规律、我国司法壁垒制度与我国法治建设基本矛盾、学科研究方法等内容。
第二大板块是“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司法壁垒现象中带有普遍性、关联性的专门问题进行具体的研讨与论证。其中核心的课题是:围绕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矛盾这一哲学命题的解析,探求我国司法壁垒制度设计方面的的基本策略与一般规律,并对司法壁垒与人权保障、司法壁垒与WTO通行规则的衔接等专题予以具体的研究,以趋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有益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新产品或者新配方来。
第三大板块是“中外司法壁垒制度发展史”。这一部分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审视中外司法壁垒制度发展的历史及其基本规律,并从历史的长河中吸取营养,去伪存真,以供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中司法壁垒的取舍与运作等借鉴之用。
从研究方法上看,司法壁垒学与其他法学门类一样,都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而真正把握这门学科的科学发展方向。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贯彻以下科学的研究方法: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法。这种方法不仅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倡导,亦为毛泽东同志总结为我党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更为近现代自然科学所公认,因而理应为我们所恪守。
只是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方式上,近现代科学发展史上存在两种质的区别。发端于英国培根的近代自然科学,倡导的是以经验分析为主的“经验——归纳”科研模式,这种模式在造就近代自然科学繁荣局面的同时,也将近代自然科学引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泥沼。而发端于爱因斯坦的现代自然科学,则倡导的是以整体综合为主的“假设——演绎”科研模式,这种模式不仅造就了现代自然科学的辉煌成就,而且催生了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以及整个数学的革命,甚至造就了整个科学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并至今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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