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试以此为题,略书管见,以求抛砖引玉,促进这门学科的创立与繁荣。
司法壁垒实践的历史回顾与必要总结
无论整个欧洲法制史还是中国法制史,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说是诸种司法壁垒演进的历史。在欧洲,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由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众多法学家的努力,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为数不多但却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壁垒,起到了平衡国家权力和平民权利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建设,从而极大地保护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科学、文化繁荣的成果。而在中世纪时期,政教合一的教会专制统治成为欧洲社会最大的司法壁垒,它不仅戕杀了古希腊罗马时期业已取得并走向发达的民主公正的司法体制运行成果,而且祸及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和整个科学文化领域,从而制造了史无前例的严重灾难。这种状况直至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从而英、法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并因此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后,方才得以改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原则进而席卷整个欧美,成为整个资本主义法治国家谋求司法壁垒对法治社会的促进作用、而削弱甚至消除其消极作用的“金钥匙”。直至现在,这一思想原则也是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谋求合理配置司法壁垒资源、倡导有限责任政府、制约国家公共权力、促进人权运动的“基石”和“灵魂”。
再看整个中国法制史。自有文字记载的奴隶制社会起直至整个封建社会,虽然不能与欧洲中世纪的教会专制统治同日而语,但也绝非“良法而治”。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以说是中国整个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含近代后封建社会)司法壁垒状况的真实写照。即使在少数开明君主统治时期,存在“包拯”、“海瑞”等清官现象,亦无法改变司法壁垒的这一整体状况及其维护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本质。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恢复重建司法秩序,较好地促进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文化大革命”的兴起及其建立的政治和文化秩序,以及所谓“砸乱公、检、法”,“踢开党委闹革命”等等思想和实践,酿成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司法壁垒灾难。它直接导致国家整个司法体制瘫痪,公民基本权利名存实亡和整个国民经济走向崩溃的边缘等等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边实践、边探索,逐步找到了自己的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并且从生产力的高度逐步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需要,并与WTO通行规则相对接的极端重要性。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围绕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掀起了规模空前的立法调研活动,这也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参与层次最广的一次有关司法壁垒设置、运行与解除内容的理论调研与实践活动。其中,律师提前介入程序的启动、侦查机关收容审查权和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权的废除、补充侦查权的限制、以及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证据收集与采信制度的健全等等,都是我国法制建设走向法治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