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严格依据
宪法与基本法律之对政府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宪法与基本法律是检验社会秩序建立与完善的最高标准,任何利益协调机制应当规范与限制在
宪法与基本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立法者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体现利益攸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
第三,立法者、专家、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动。立法者是立法主体,其合法的立法权力应当受到尊重;相关领域的专家是该专业领域的杰出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利于立法活动的规范和严谨;利益攸关者是任何立法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特殊群体,当这个群体处于弱势地位且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时,尤其需要认真地进行利益协调与权衡。通信实名制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互动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支持者认为,实名制是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世界上诸如韩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都实行了手机实名制,因此,我国实行手机实名制亦是大势所趋;反对者认为上述国家大多都具有相当完备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法律保护机制,并且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通信自由权利与隐私权利保护法律机制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无法从根本上为社会公众提供完备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其实,从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者并不是反对实名制本身,而是对其个人身份资料信息有可能泄露的担忧,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担忧,对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的担忧。认识到这一点,才是解决手机实名制法律问题的症结所在。
总之,立法思路是立法活动中的立体思考方式与方法,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坐标,对立法质量的高低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因为立法过程中,考虑利益相对双方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它解决了立法的合理性问题。但仅考虑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立法者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立法的合法性问题:看上去具备合理性却不具备合法性的立法,最终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更是如此。最后要做出说明的是,有关通信实名制的争论除了可以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论证外,也可以从行政管理、司法裁决的角度进行阐述,比如实名制可能对高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实名制的社会效果评价,实名制的社会调研、推行实名制的方式方法等等,但它们在论证的基本思想上是大致统一的,恕不多言。
六、通信秩序管理实践对通信实名制的法律评价
鉴于我国实行通信实名制争论的起因是公共通信秩序的混乱状态,这一混乱状态的出现需要加强管理予以改变,致使通信实名制作为加强公共通信秩序管理的方法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通信实名制本身以及此前的公共通信秩序管理方法进行总结也是推行通信实名制的必要步骤,而且非常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运营商”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它们的相同点在于电信运营商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同点在于除了电信运营商之外,还有众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比如大量存在的专门为电信运营商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成果并从中获取利润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互联网站等。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着非法从事相关电信业务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互联网站等,比如那些专门为其他公司企业群发短消息商业广告或电子邮件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信息的各种各样的经营实体或中介组织。我国国务院制定的<<
电信条例>>规范的主要对象是通信行政管理机关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信息产业部作为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曾专门颁布了<<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由此可见,公共通信秩序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管理和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而不是公共通信服务使用者,通信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与整顿的主要工作仍然围绕如何管理和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问题而展开。尽管在有关通信实名制的争论中,电信运营商也是反对力量之一,但实名制实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主要是灰色收入的减少,其主营业务收入或将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目前,“反流氓软件联盟”针对某大型电信运营商支持流氓软件的违法网络行径和对通信用户服务不周的集体投诉行为,就是本文作者如此判断的最好例证--但愿这一事件不仅仅停留在用户投诉,然后由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息诉的方式解决,用户选择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将对维护我国通信管理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也会对我国计算机通信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由此可见,通信实名制的实施,对我国通信管理秩序的积极作用甚微,它只不过是治标而不治本的措施而已。
只有严格地对电信业务经营市场环境进行整治,特别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效地进行治理,对违法经营行为做出严厉的惩处,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秩序的美好未来才能够指日可待。另外,通信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法,有效地对通信市场秩序进行监管,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普通用户的欺诈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形形色色的灰色收入。要求电信运营商对接入国家公共通信网络的通信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分门别类地根据用户个人喜好提供不同的服务,如建立不要垃圾短信、不要垃圾邮件用户清单,针对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通信管理秩序的维护不仅仅是通信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在某些方面,通信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非常有限。因此,它需要相关部门,诸如发展与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通信行业协会等能够联合起来,各尽所能,分别从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角度,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民事违法行为(主要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建成不同级别的监管网络,进行综合整治。只有这样,通信管理秩序治理工作的效果才会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