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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的法律分析与设计

  2、手机用户购买的手机号码的资源使用许可。
  手机号码属于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简称<<网码号办法>>,下同)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的移动通信网码号中的一种。根据现行<<电信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电信资源”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关于“……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的规定、<<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未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的规定、以及<<网码号办法>>第三章“码号资源的使用”第十九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的规定可知,该行政审批的法律调控受体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对于手机号码使用者而言,主要是指电信企事业单位主体,特别是移动通信运营商。也就是说,该项行政审批许可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3、进网许可、入网许可、进网试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手机“进网许可”与“入网许可”、“进网试验”三个概念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手机进网许可与入网许可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中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审批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下同);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和“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的规定,手机进网许可审批具有两种审批方式:一是正式进网许可,二是试用进网许可。二者属于相同的行政审批种类即电信设备进网行政许可。而且,只要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二者在合法的许可期限内具有相同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但是,“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规定的试用标志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标志呢?由于国务院现行 <<电信条例>>和<<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并没有对试用进网许可证的试用标志进行详细的规定,也没有对入网许可证做出任何规定,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推定手机入网许可证即手机试用进网许可证:1、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及<<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均未对入网许可证进行规定,如果它属于单独的行政许可审批类型,就涉嫌违反了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法治原则的规定,属于违法的行政许可审批;2、目前手机用户可以购得的手机一般都贴有“进网许可证”标签,只有少数手机贴有“入网许可证”标签,而且,目前市场上并没有贴“进网试用许可证”标签的手机销售;3、如果让手机生产制造商贴“进网试用许可证”的标签,也违反了平等原则,侵害了手机生产制造商的权益。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关于“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的规定可知:试用的理由是“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试用的对象是“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原因与手机生产制造商的无关,因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手机产品的检测标准需要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定或者认可;更重要的是如果让新手机产品生产制造商因为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检测标准而贴上“试用”的字样,将严重影响该手机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大多都是具有更好的使用功能和效果的产品,即便如此,消费者都不希望自己高价购买的手机是一部正在接受试用的手机);4、多年以前,我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产品、生产设备及其检测标准,主要是靠从国外引进,先不断地进行试用和修正,待相关条件与设施成熟后再予以推广,并将相关检验检测标准法定化、标准化,这也是面对高科技产品不断更新的情况,行政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可见,用入网许可证的概念代替进网试用许可证虽然在法律上存在不严谨、不合理之处,也实在通信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无奈选择(但是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仍然需要从严把握入网许可证行政审批,并对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因为没有新的检测标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遵守手机产品的通用标准,比如信号接收能力、通话质量、电池散热功能等原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将进网许可与入网许可的法律关系理解为:进网许可等同于入网许可,二者在法律上属于相同的行政审批种类即电信设备进网行政许可,是同种行政许可审批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进网试验与进网许可、进网许可试用(即入网许可)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中关于手机进网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条件中“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进网试验是手机进网许可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将被检测手机接入国家公网对其性能、质量等进行测试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使用进网试验在内的各种检测方法对被检测手机进行检测,如果符合有关性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用标准),就向申请人颁发该款手机的进网许可证(含试用),否则,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也就是说,进网试验合格是进网许可(含试用)的法定依据之一;进网许可证(含入网许可证)是包括进网试验在内的各种手机测试方法使用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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