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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的法律分析与设计

手机实名制的法律分析与设计


Legal Analysis and Design of Real-name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Mobile Phone Users


郑建云


【摘要】手机实名制,不是要与不要的简单回答,问题在于法律已经为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准备好了吗?本文试图从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涵义、如何实现通信自由权利保障、如何实现隐私权利保障、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法律目的与法律依据以及我国通信(手机)实名制的立法思考对实行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
【关键词】实名制;通信自由保护;隐私权保护;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许可;法律目的与法律依据;立法
【全文】
  绪言
  以计算机、通信、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主要标志的新科技革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已经或正在从中受益。当然,高新科技也有其消极作用,围绕新科技革命带来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持续性地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的争议,而且,这一争议仍将继续。其实,所有的争论焦点都围绕高新科技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如何有效地规避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值我国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实行与否及如何实行的争论不断升温之际(这一争论在促进我国计算机通信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其实,高新科技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如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观察和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涵义与现有法律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基本权利的立法保护与限制等方面论述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法律问题。
  一、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涵义
  随着通信业的迅速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通信服务业的法律保护与规制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今年,是否应当实行以及如何实行手机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就是这类问题中的焦点。手机实名制,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但这个问题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且这些法律问题都无一例外地涉及到我国社会公众的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与限制。以手机实名制为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我国公共政策设计与实施的公众参与,本身就是社会民主发展的一种进步。当然,这也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日益不断提高、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如果我们能够以手机实名制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我国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护水平,提高我国公民的公众参与热情和民主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促进我国现行立法思路和立法方法的转变,提高立法质量,将会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里程碑。
  目前,我国的手机用户中,只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下同)的全球通手机用户实行了手机实名登记制,中国移动的其他手机用户及其他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用户基本没有采用手机实名登记制。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研究所徐玉所长于2006年世界电信日前接受泰尔网专访时认为:“所谓的手机实名制,是指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当登记用户资料。用户为个人的,应当登记用户的有效证件所载的姓名和编号等个人资料。用户为单位的,应当登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①]。”这是国内电信专业领域首次就手机实名制的具体含义做出表述。但是,这一表述是否能够准确地表达出手机实名制的准确含义,或者是否能够将其视为我国有关手机实名制的法律概念,仍然值得仔细推敲。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目前手机用户接入公共电信网络使用移动通信服务的一系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一) 手机用户使用公共通信服务之前的主要法律关系分析
  我国手机用户要经过购买手机产品和购买手机号码两个步骤,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手机入网协议之后才能够正常使用手机。
  1、手机用户购买的手机产品的进网许可
  手机产品是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中的一种。根据现行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下同)第四章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第五十四条关于“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规定和2005年1月10日起实施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简称<<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下同)中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下同);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的规定,进网许可证是包括手机在内的电信终端设备接入国家公用电信网络进行使用和在我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的必备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关于手机进网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条件、程序的规定可知该行政审批的法律调控受体为企业法人,比如申请人应当提交“……(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的规定。对手机产品而言,进网许可的法律调控受体就是手机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制造商的代理人。也就是说,该项行政审批许可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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