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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认知方法及其反思

  
【注释】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两者的研究方法和内容也是有一定差别的。研究宪法概念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它主要是阐明某一宪法概念的内涵,而研究宪法学概念可能要更多地介绍相关的学说纷争、历史演变、相关判例等。宪法学概念实际上都是一定宪法原理的浓缩。日本学者杉原泰雄主编的《宪法学的基础概念》(Ⅰ、Ⅱ)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我的上述认识。该书均由劲草书房于1983年出版。
参见〖日〗宫田三郎著:《行政裁量及其统制密度》,信山社1994年版,第51页。
参见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年第11版,第80页。
〖德〗卡尔·恩吉施著,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注释
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303页。
参见〖日〗人见刚著:《近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W·耶利内克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文堂1993年版,第74-75页。
在中国的制宪史上,仅有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对“法律”作出明确界定。该法第170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但是,现实当中对该宪法80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中的“法律”也是有争议的,存在形式法律说、实质法律说和折中说三种理解。“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持实质法律说。参见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三民书局1993年修订第7版,第80条释义部分。
韩大元、王贵松:《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载于《法学》2005年第2期。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2页。
〖德〗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参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注
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第3版,第597-598页。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张金言译:《论确实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参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德〗N·霍恩著,罗莉译:《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4-511页。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356页。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张金言译:《论确实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参见〖德〗N·霍恩著,罗莉译:《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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