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有人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得到利用;还有人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些说法都强调了把法律和权利落到实处的重要性。的确,法律如果不能被有效利用,就只是一纸具文;权利如果缺乏救济途径,也只是一口空诺。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如果只有耗费钱财、拖延时间、让人身心疲惫的笨拙法律运行机制,则只会导致正义缓缓而来乃至不来、权利迟迟得不到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人们保持从容、忍耐、平和的心态,肯定是困难的。相反,法律救济途径如果便利、畅通、有效,则会开启理性的、冷静的、克制的公民美德。诚然,现代社会需要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努力让人做理性的公民,但更重要的是,权利的法律救济渠道必须畅通。与其让一起诉讼经过长年累月的拖延,变得像一列中途停靠在前不着店、后不着村的荒野的火车,从而导致人们骚动、焦急、烦躁、忧心,不如疏通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增进法律的运行实效,努力避免法律抛锚的情形。努力使权利的法律救济渠道畅通无阻,确保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得到便利、及时、有效的救济,才是真正让人民做克制的、冷静的理性公民的有效途径。
三、通过社会发展促进权利
法律是权利保护机制中最主要的一种,但不是惟一的一种。在法律之外,实际存在着其他权利保护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一些社会规范、社会团体也能形成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作用。在法社会学上,有人把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法”,一种是“社会法”,也就是社会规范,两者都能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安全和秩序。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是起主导作用的权利保护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但它并不完全排斥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实际上,在当今国际社会,很多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是依靠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的。也就是说,权利实现并不只有法律这一种途径,它还有社会途径。
权利实现的社会途径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一是社会发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它能够让一些权利纠纷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之前得到解决,从而减轻法律调整机制的负担;也能够在缺乏足够有效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情况下,适当替补法律机制,使权利或正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对权利实现来说,法律和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都是必需的。不过,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都只是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解决人们的权利纠纷,而不能从根本上扩充权利内容。与之比较起来,社会发展是更为根本的权利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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