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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飞机出口融资第二次裁决执行案

  (3)结论:
  虽然,巴西的PROEX III融资项目构成补贴;但因其是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并且该项目符合《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2段的规定,因而巴西没有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义务。
  五、借鉴意义:
  加入WTO后,中国就有义务遵守其框架下的相关法律义务。但是,面对一系列协定,应如何理解、利用各个协定中的具体条款,需要我们参考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就补贴而言,虽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有短短几十页,但是其适用起来却非常复杂。本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待于我们认真研究。
  我国政府目前实际上存在着多种形式的财政支持,如果没有适当的理由支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其他WTO成员很可能会针对这些财政支持提起反补贴调查,进而采取反补贴措施。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我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一案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此以来,我国的国内企业不但不能如愿取得竞争优势,反而很可能会深受其害。因此,政府在提供财政支持时,就需要有效利用WTO的有关规则,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而当我国的某项政府支付已经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时,我们应该认真审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并仔细研读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从中找出被认定的关键所在,然后予以相应修改。
  本案涉及巴西通过PROEX融资项目中的贴息计划为其支线飞机的出口提供信贷支持。在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分别审查两次后,该项目最终被认定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争端解决机构据此要求巴西撤销其对支线飞机的出口补贴,并授权加拿大可以对巴西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本来形势似乎对巴西很不利,但是巴西政府对PROEX融资项目再次稍做修订后,就被专家组认定其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说明了巴西非常善于利用WTO本身的规则来对抗其他规则。此外,本案中巴西的诉讼技巧也相对大为提高,其论辨步步为营、准备充分。总之,本案有许多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借鉴。
  首先,我们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一定尽量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要求,至少在表面上符合其相关规定。发布有关提供财政支持等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多采用任意性条款,尽量避免用强制性条款,否则其他WTO成员将可以很轻易的证明出我国政府的某项行为明显属于故意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规定的行为。如果确有必要提供政府支持,我们可以也可以考虑多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或者改变税收等相对隐秘的间接调控措施,且最好采用符合大多数国家都认同的国际标准,以免被其他WTO成员轻易发现,也可以给提起争议的其他国家设置举证上的障碍。例如本案中巴西的贴息计划一直实施了5年以后才被提起争议,而且此案被反复提起多次才最终得以解决,此间巴西飞机制造业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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