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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观念的转变与路径选择

  由此可见,法定资本制度出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受到伤害的目的,将公示公司的信用度作为资本的主要功能加以设计。认为“资本在进行增减程序之前是不变的,是公司应持有的基本财产.所以,可以基于资本大致估计公司的信用。”[6] 除而外,法定资本制度还让公司资本附带了决定公司能否成立;决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作为计算股东权益的单位;以及分配盈余和管理公司其他财产的规范标准等功能。
  公司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其信用的高低取决于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的多寡,因此,公司必须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作为责任财产基础。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以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下限,必须等于或高于最低资本限额,否则,不符合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须划分等额的股份,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数乘于股分的票面金额便等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在法定资本制度下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是确定了股东出资责任的范围,如果股份不按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那么,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额将会不一致。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登记文件和公司会计表册中仅是记帐的符号,它并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法人财产实际营运的状态。“资本作为一项资金,只是在公司成立时存在。等公司开始营业后,就以资本为基础进行活动,于是资本金转化为公司财产。此时,现实中的资本已变形为财产,资本金已无现实的存在。”[7] 公司正常的经营能力和支付能力有赖于公司保有大于负责的财产,公司必须保持相当数额的净资产,才能作为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就表面而言,净资产只是表明公司资产的帐面或市场价值。债权人根据公司资本额大小,甚至根据净资产的大小均难以准确地预测公司的支付能力,他必须关注公司的现金流和资产的变现能力。就法定资本本身而言,它不过是资产负债表右平衡式下的所有者权益栏下列示的一个人为的法律创造的数字,它不是资产、资金或财产,它所传递的是与公司的现实经济无关的,对债权人没有任何实益的历史信息。由此可见,公司章程、登记注册文件、资产负债表中所记载的资本仅仅是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它本身无法反映公司资产运营的实际状态,也就难以揭示公司的信用能力。当形式资本与实际财产不符时,形式资本已完全丧失了标示公司真实信用的意义,只能徒增债权人取得真实咨询的困难,甚至对交易相对人的商业判断会产生严重的误导。
  由于法定资本不是建立在公司客观、真实的财产基础之上,因此,它无法作到完整和准确地反映公司信用能力。法定资本制度下所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只是形式意义的帐面资本,在法律允许发行低面额股和无额面股的情况下,即便是形式意义的帐面资本也将变得毫无意义或难以确定。[8] 公司投入运营之后,由股东认缴的出资而形成的注册资本,虽然在会计记录上能够保持不变。但是,注册资本项下代表的公司财产将随着公司的盈亏、财务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低于或高于注册资本的波动,无法也不应该将其确定不变。由此可见,寄希望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概念,用一个与公司实际财产相脱节的注册资本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犹如空中楼阁。法定资本学说,是一个人为构筑的虚幻的迷宫。美国公司法委员会,经过长期而艰苦的研究,“平静地将所有关于法定资本的概念和学说扔出窗外”。[9] 美国、英国和欧盟的公司法学者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度的检讨和反思之后,得出了相似的结论,法定资本制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保护债权人模式,虚幻的迷宫,失败的主张。”[10] 法定最低资本的设计本身存在减少股份投资回报率,徒增行政管理和社会成本的问题。“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及其交付办法,不过是抬高了市场准入的门坎并人为限制竞争的合法工具,并成为法律上合法的不得挑战的借口。”[11]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等群体,均未能从该制度的设计中受益;而原本不属于该制度所关注目的的政府管理机关、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层、各产业的在位群体和银行却从中意外受益[12]。这说明法定资本制度运行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它不能实现平衡法益冲突,促进安全交易,保护债权人利益初衷,而且已走向了其设计功能的反面。这也正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纷纷放弃原有的法定资本制度,兼收并蓄授权资本制度合理的内核,改采折衷资本制度的原因所在。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经历了诸如此类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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