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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四、影响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两个社会因素之考量
  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进程,无疑会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民意”的作用乃至立法者、决策领导层的认识,则是其中无法回避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民意问题
  长久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人民的名义”、“群众拥护和支持”来证明某一项政策的合法性。许多司法机关往往被“民愤”——包括“受害人亲友之愤”、“官愤”乃至“舆论之愤”等等所左右。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充分彰显了其中之意蕴。事实上,民意要适当考虑,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以民意公投来决定是否废止死刑。以死刑“平民愤”不啻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注: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载《法学》2003年第4期。)更何况,考察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并非都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的。1981年,当法国废除所有犯罪死刑时,国内要求保留死刑的民意还很强烈,高达62%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但当时的总统密特朗和司法部长巴丹戴尔等人认为,法国作为在世界人权历史上起过伟大作用的国家,却成为西欧唯一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记录,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信仰,因此,死刑应当立即地、无条件地、一步到位地废除。故法国政府依然坚定地推动死刑的废除,并最终实现此一目标。(注:[法]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其实,国家不仅仅需要聆听民众的声音,更负有引导民意循着理性方向发展之职责。历史经验表明,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大多数民众起初是不赞成废止的;但是实践也证明,在废止死刑后一段时间,大多数民众又不赞成恢复死刑。这说明民意是可以引导、进步的。
  (二)关于立法者和决策领导层的认识问题
  作为立法者的民意代表乃至国家决策领导层,更应把握社会进步的脉搏,始终站在时代潮流之前列,对法治发展、人权进步乃至死刑所固有的弊病有清醒的认识,竭力推动中国废止死刑的进程。尤其是国家决策领导层,对于死刑废止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南非废止死刑的进程可能对我国废止死刑有很好的启迪。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后,先是暂停所有死刑的执行,后又通过宪法法院裁决死刑违宪,最后终于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由于在废除死刑时南非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好,尤其是暴力犯罪严重,因此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呼声非常之高,但南非国会还是顶住压力,同意了宪法法院院长的意见,即“减少暴力犯罪应通过创造一种尊重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实现。”(注:[英]Roger Hood,The Death Penalty:A Worl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02,pp.37~38.)我国1989年“六四事件”后,国家决策领导层毅然排除反对修改反革命罪罪名之干扰,从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大局出发,鲜明地支持国家立法机关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事例,(注:赵秉志:《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3页。)亦充分说明,中国国家决策领导层完全有能力顺应死刑废止之国际趋势,以坚定的“政治意志”逐步而渐进地废止中国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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