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现状与世界法治发展进步趋势的强烈反差,引发了关乎现行刑事法治中死刑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的深刻反思。如今,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中国的死刑立法过多,死刑司法状况也令人堪忧。刑法学界对死刑弊端之批判日趋增多,开始出现探讨死刑逐步废止甚至立即废止的诸多见解。(注: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英国大使馆文化处合作项目“中国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问题研究”,本着务实而审慎的态度,对死刑逐步废止问题开展了系统的研究,并出版了《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一书,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而邱兴隆教授则响亮而鲜明地提出了中国应立即废止死刑之主张。参见邱兴隆:《死刑的德性》,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其观点虽说多少带有些理想主义之色彩,但确实可谓振聋发聩,也得到了曲新久教授等少数学者的呼应。参见陈兴良:《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221页。)刑法学者乃至高层次的实务专家逐渐趋于一致地认为,中国目前应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方式努力减少与严格限制死刑,在未来则一定要顺应世界法治发展进步的潮流而全面废止死刑。但是,如何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切实推动中国废止死刑的进程,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对待这个问题,采取谨慎、务实的态度是很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循序渐进地实现法治进步的目标,同时可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因此,就中国现阶段的综合情况而言,死刑的废止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遗憾的是,虽然也有个别学者提出过一些设想,(注:有学者曾主张,经过百余年的努力,至2100年在中国实现“法律上没有死刑,实践中不执行死刑”之目标,从而全面废止死刑。
这一观点是基于当时具体的时代背景提出的,尽管略显空泛而久远,但也颇具启迪意义。参见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但刑法学界至今还鲜有人提出废止死刑的具体步骤和相关配套制度之构建。笔者认为,死刑废止不能仅仅停留于方向性探讨呼吁,如果不设计废止死刑的具体路径,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至少可以说作用极其有限。鉴此,我们应本着理智、务实之态度,寻求一个从现阶段开始切实、逐步废止死刑的具体步骤。下文即以此为基点,以
刑法立法改革为视角,着力探讨中国分阶段废止死刑的初步构想与配套制度之构建问题。
二、关于中国分阶段废止死刑的具体构想
步入新世纪后,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连接或贯通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步走”战略前两大步和后一大步的关键阶段,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经过“三步走”战略的前两大步,我们已经达到了总体小康,(注: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网2002年11月17日。)这一巨大成就,为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了新的起点。基于这个新起点,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初步把第三步战略部署具体化,提出了到2010年、建党一百周年和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的发展目标,形成21世纪第一个10年、第二个10年一直到世纪中叶的三段划分。(注: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了如下目标: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网1997年9月12日。)到了党的十六大,则对这一目标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全面部署。(注:张全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里程碑与新世纪的奋斗目标》,载《人民日报》2003年1月16日。)该报告明确指出,“21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经过这个阶段的建设,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注: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网200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