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赵秉志
【摘要】文章首先进行了关于死刑限制暨逐步废止的理论与立法之考察,并提出了关于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和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就中国分阶段废止死刑配套制度之设计,提出中国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进程中的制度配合和中国死刑逐步废止后的制度建构;最后关于影响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两个社会因素之考量中,分析关于民意与立法者、决策领导层的认识问题对死刑废止的影响。
【关键词】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刑法
【全文】
自贝卡里亚于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达近两个半世纪之久。时至今日,死刑存废问题仍然是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尽管探讨中国死刑存废的学术论著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却甚少涉及如何切实废止死刑问题。本文拟在考察死刑存废理论与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逐步废止死刑问题提出纲要式的构想与论述,以期促进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一重要问题的关注。
一、关于死刑限制暨逐步废止的理论与立法之考察
晚近数十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弘扬,生命权日益被视为不可剥夺、不可克减的“天赋人权”;死刑之存废也愈益成为与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等攸切相关之重要问题。(注: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2004年5月18日《中美
刑法热点问题学术研讨会文集》。)可以说,死刑废止问题,不仅仅是一个
刑法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中国社会的现实而言,中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现状可谓问题颇多。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的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编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罪名。(注:高铭暄:《略谈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载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7页。)应该说,中国
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乃至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之现状,与当今世界的法治发展进步趋势是背道而驰的。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止2004年1月,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易言之,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或者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17个,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和俄罗斯等大国,而相应地只剩下相对少数的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注:参见:《Bolitionistand Retentionist Countries》载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article.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