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对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保护途径与建议,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在我国范围内,相对来说,奥林匹克域名的抢注问题较容易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
11条做出了对三级或三级以下域名的限制性规定:“……(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6)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众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基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原则和精神以及上述第(6)项兜底条款关于“公众利益”的规定,我们认为对“国际组织”一词在涉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时应作最广义的扩张性解释,也即对与IOC有关的奥运域名都限制进行注册。
但是,这种方法仍有很大局限。一方面,由于专门的保护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很少[20],大量的无法用“国际奥委会”名称加以涵摄,但又和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的域名,游离于这种扩张性解释的保护外,被大量恶意注册。如“北京申奥网,pekingolympic.net”,“北京奥运会,pekinolympic.com”等。[21]因此,当务之急是参照《宪章》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划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范围(包括Olympic, Olympiad, Olympic games, Beijing2008, 北京2008等),通过立法(高位阶效力)对奥林匹克域名加以专门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域名的最终管理权在美国,则上述抢注的域名如果是在外国注册的话,对这种抢注行为要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就更困难了。故加强国际协作,学习国外相对成熟、先进的奥林匹克域名战略应该是可行之道。
其次,在涉外抢注奥林匹克域名的事件中,应当倾向于采用非诉讼模式加以解决。
1.“通过与对方谈话、谈判,要求对方转给或低价转让其域名”。[2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不予理睬,重新另行注册即可,如采取加点或联字符等方式。
2.涉外仲裁。在仲裁方面,国际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先进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可资借鉴。鉴于域名纠纷司法救济的局限,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解决机制,[23]用以支持和保护在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在先知识产权人,而并非在先域名所有权人。可见这项机制更可能较大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根据该机制项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PR)规定,仲裁庭裁处域名案件应当考虑三项要件,即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的相似性;被诉人对域名本身权益的正当性,域名注册与使用是否均为善意。
“值得说明的是,经ICANN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CNPRC),为亚洲第一家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于2002年2月正式开始对外受理案件。” 这无疑为包括中国奥林匹克权利人在内的亚洲乃至全球的饱受域名抢注之苦的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新的选择。
3.即便不得已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模式加以解决,最好可以通过国内诉讼,然后根据两国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加以执行,而不选择国外诉讼。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即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
最后,我国应当加强有关奥林匹克的防御性域名和商标注册工作。在美国,其国家奥委会(US OLYMPIC COMITTEE)就注册了“US Olympics”、“US OLYMPIC COMITTEE”等各类后缀的数十个国际域名,盐湖城2002年冬奥会的官方网站也采取了类似措施。这些方面,都值得中国NOC和北京OCOG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