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无论是国际奥委会委托中国NOC、北京OCOG代理诉讼,还是中国NOC基于特别授权,都可以得知中国NOC和北京OCOG是适格原告或适格原告的代理人。而且在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禁止第三人在中国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行为这一点上,两种诉讼的效用是一样的,可谓“殊途同归”。至于中国NOC和北京OCOG选择什么样的身份起诉,完全取决于诉讼成本、具体案情的考虑,这仅仅涉及诉讼策略方面的问题,都不影响他们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三、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保护
根据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一个完整的域名应当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前者又称“最高域名”,包括“com”、“net”、“org”、“int”等和国家域名,如“fn”(法国)、“cn”(中国)等。一个完整的域名,如http://www:sina.com.cn中,“.cn”是顶级域名,“.com”是二级域名,“.sina”是三级域名。而在http://www.yahoo.com中,“.com”是顶级域名,“.yahoo”是二级域名。在这两个域名,只是“.sina”和“.yahoo”才是受保护的对象。[12]
所谓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但这种专有权的权能主要体现为使用,即“域名持有人将域名进行技术意义上的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将域名用于广告宣传或作为服务标记使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使用”。[13]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包括IOC、中国NOC和北京OCOG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亟待制止和纠正。[14]这主要表现为:大量恶意注册与奥林匹克和北京2008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它们或对所注册的域名长期闲置,或刊载与奥林匹克毫无关联的商业内容,或大量非法高价售卖恶意抢注的上述域名。上述这类行为不仅给奥林匹克权利人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承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妨碍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全球网络战略。更为棘手的是,由于域名这一客体的特殊性,解决奥林匹克域名抢注问题并不容易。
首先,就一般域名而言,“绝大多数国家及有关民间组织目前均采取‘先注册占先’的原则,一般并不负责去查询或检索注册人是否系相应文字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15]同样,我国关于域名注册的法律规定也采用这一原则。[16]可以说尚无国家“在
商标法或商号法中明文规定:拿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商号去进行域名注册本身会构成侵权”。所以“抢注域名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与商标的“恶意在先注册要区分开来”。[17]
其次,一般域名与商标的作用及获得途径完全不同。一方面,如“熊猫”商标既可以为彩电厂家所有,也可能被茶叶商家所用,只要其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同即可“相安无事”。但在网络中,“xiongmao”作为域名则绝不可能同时出现。另外一方面,如果啤酒厂甲进行了“yanjing”域名注册,比不妨碍啤酒厂乙对“yan-jing”进行域名注册。但两个啤酒厂绝不可能同样获得相同或者相似的“燕京”商标注册。“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国际上并没有轻易断言域名与商标权一旦冲突,就必然导致商标侵权。”[18]
我们认为:对奥林匹克域名的保护标准应当更高,更为严格。因为奥林匹克作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和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具备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要素,从而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因此,奥林匹克域名的注册不应该等同于一般的商业域名。对奥林匹克域名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应该是符合正当的政策考虑的。
因此,诸如“域名注册从申请到批准的异议期问题”、“申请人证明其并非恶意抢注的证据问题”(举证责任问题)、“被抢注人的有力证据能否使域名注册机构不经法院审理及先行中止抢注者的使用问题”(类似于“诉前禁令”措施)、“各国商标权法或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抢注的应有态度问题”等,[19]都值得商榷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