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前面两位先生的话让我有些感受。中国的学术研究、社会发展究竟怎么走,我们必须要双重的继承。中国的传统要继承,国外的文化也要吸收。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双重的继承又是双重的拒绝。中国的一些传统已经不再符合实际,国外的很多东西能否吸收也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所以我们似乎就陷入了一个矛盾的境地,我们既要双重的继受又要双重的拒绝。我下面要说的也是我这几年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请允许我用简短的时间把我的学术成果作为讨论的前提,把个人的一些观点复述一下。我觉得今天学术讨论的顺序安排的很好,由远到近,由大到小,到我这里就是主要以法理、
宪法为背景,以行政法的角度去关注一些更小的事。就看你的学术能力能否由小见大了。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就是一个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由小见大的课题。我更多的关注新中国建国以来到现在的一些历史事件。作为学者我们有责任解释,到底我们的社会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我个人把它的变化概括如下。
首先就是法律主体结构的变化。我们的主体结构逐步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建国以来我们高度集中的体制把公民、单位都纳入到了行政隶属中,而公民、单位在隶属关系中失去了自己的独立主体人格。对于公民来说,可能称之为臣民更合适,因为所有的人都是依附于单位的,一个人生存的资源是来自于这样一个社会结构的。个人隶属单位,单位隶属行政,行政逐级隶属上级,所以尽管有很多的个人、组织,但主体依然是单一的,整个社会就形成了一个底宽顶尖的金字塔结构。只有居于塔尖的人才有主体资格。而中国的改革则使得主体多元化。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在不断减弱,从而获得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主体意识在觉醒。单位也在逐步摆脱行政隶属关系,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团体。过去我们的社会团体是三大官办社团:工会、妇联、青年团。而现在就不同了,有半官办的,有民办的。
第二,就是国家权利的结构。从国家制造的权利结构走向市场交易产生的权利结构。过去,一个人、一个单位的权利是国家制造、国家分配的。但是这种分配又导致了什么呢?首先,权利是残缺的。比如,单位的福利分房。拥有者只有居住权,而我们现在讲的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权利运行的逻辑。国家可以赋予你权利,同样可以剥夺。改革以后,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逐渐走向市场交易产生的权利结构,有了不同于过去的特点。权利由残缺的逐渐成为完整的。权利运行的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国家不仅不能随意剥夺还要保护。
第三个视角则是社会关系的结构。从身份社会过渡到契约社会。过去高度集权体制下,人是有身份的,是分三六九等的。有地域身份、职业身份等不同的身份。不同身份的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比如说城里人的权利就多一些,而农村人的义务就多一些。而改革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改革的方向是市场体制,而市场天生是契约的领域。中国改革最早的起点就在于安徽的农民和生产队长签订的一纸生死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