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前者可以发现,此工具主义的论述则是从反面 14告诫我们:放弃言论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民自治,放弃了必要的改革。就像卡多佐大法官所指出的那样,言论自由构成了“几乎其他所有自由的源泉” 15,已成为立宪政治的基础。压制言论自由则最终会有损宪政体制,最终危及共和国的安全。犹如布兰代斯大法官在“左翼党派第二案(Whitney v. California,274 U.S. 357)”中为言论自由辩护所指出的那样:“那些赢得我们独立的人相信,国家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类发展才能的自由;并且在政府内部,其理智力量应超越任意力量…他们相信:…没有自由言论,任何集会讨论都将徒劳无获;有了自由讨论,讨论本身通常提供了合适防御,以抵制有害理论的传播;公共讨论乃是政治责任,他应成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认识所有人类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但他们也知道:简单地通过惩罚犯罪而引起恐惧,并不能使秩序获得保障;压制思考、希望和想象必将招致灾难。他们知道:畏惧孕育着压制,压制孕育着仇恨,而仇恨威胁着政府的稳定;安全之路在于自由讨论,伸张不幸并提出解救的机会……” 16
德沃金针对上述工具主义观点评价说:那是“一种集体性赌注:言论自由从长远角度看对我们利多弊少。” 17也正如布仁南大法官在引用伦尼德•汉德的工具主义主张支持其在“纽约时报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67 U.S. 254)”中的法律意见时所说的:“[第一修正案]预先假设:正确地结论可能来自于众人的智慧而不是来至自于任何一种权威性选择。对很多人来说,这不是,而且永远都不会是聪明之举;但我们都对此下了赌注。” 18
2.结构主义
作为言论自由合法依据的另一类观点,结构主义则认为言论自由本身就具有自足的价值——它就是正义的组成部分。
德沃金便是这一理论的典型代表。按照他的“道德解读” 19理论,他认为,言论自由“是一个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基本的和‘构组’上的特征,在这样的政治社会中,政府把它的成年公民(不具行为能力的人除外)看成是负有责任的道德主体。……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做出判决。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的蛊惑之言时,那么政府是在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力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尊严。” 20
从结构主义出发,言论自由乃是人格尊严之一部分,言论自由本身已然具有不可侵犯的基本价值,其对于其他价值(如上述之真理、人民自治等)的促进显然仅是其合法性的附带结果而已,在结构主义者看来切不可本末倒置。恰如伯林所述:“一种牺牲并不增加被牺牲的东西,也就是自由。” 21言论自由并不应沦落为其他价值的工具,乃至牺牲品,毕竟“万物归其根本,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自由,不是真理,不是民主,不是安全,不是进步,也不是人类的欢愉。” 22“自由的代价如此之大使人有时甚至无可忍受。” 23可站在结构主义的角度,人格尊严不可丧,正义信念不可失,故而作为其构成之一部的言论自由是如此重要,为此付出惨重牺牲也在所不辞。就像肯尼迪大法官在“焚烧国旗案 (Texas v. Johnson, 491 U.S.397)”中发表的胸怀博大而言真意切的赞同意见那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她的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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