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言论自由是发现真理的最佳途径
英国自由主义大师密尔曾言:“假定全人类统一只有一种意见,而今仅仅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把那一人(假使他有权力的话)要是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哪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生动的印象。” 7相反,为了真理我们容忍异议,使得“分歧被允许通过自由讨论而自行澄清,那么它们就不过时暂时笼罩着我们的大地而终将显得格外明朗和宁静的浮云而已。” 8
霍尔姆斯大法官在“抵制征兵第四案(Arams v. US,250 U.S. 616)”中发表反对意见时指出:“允许反对言论似乎表明你认为其言论无足轻重——就像有人说他能够化方为圆,或你怀疑自己的权力或假设。但一旦人们理解时间曾推翻过一度富有战斗力的许多信念,他们终于……坚信:他们所期望的至善,最好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Free Trade)获得;对真理的最佳检验,在于思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接受的力量,并且这项真理是其愿望得以实现的唯一基础……” 9
这一工具主义的论述显然是在从正面引导我们:为了探寻真理,我们必须接受“试错”。言论自由保障的并非“那些我们赞同的人,而是那些受我们厌恶的思想” 10,因为我们所厌恶的思想有可能蕴含着真理的成分,至少它们的存在有利于真理的浮现。我们“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有趣味与感触的例子” 11。
(2)言论自由是保障宪政制度(人民自治)的必要手段
Cox在“The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一文中曾强调说:“只有不受禁止的报道才能保证信息流动;人民才能反映不幸并获得解放。只有通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他们才能行使批评权利。只有通过言论、新闻和结社自由,人民才能建立并行使政治权力,包括改变政府的权力。” 12
再如,在著名的“纽约时报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67 U.S. 254)”中,布仁南大法官在法律意见中评述道:“我们的决定所确立的普遍规则是,第一修正案保障对公共问题的自由言论。我们曾指出:‘对于为带来人民所期望地政治和社会改革,
宪法保障不受阻碍地思想交流’……我们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响应人民的愿望,并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改革;这种机会对共和国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