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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信仰?

  学者尤其是法学家往往草率浮躁地断言,我们的民众没有信仰。然而事实却是,我们不是没有信仰,而是我们没有西方基督文明中的那种信仰,潘光旦先生说“我国文化中未尝无鬼神之信仰,帝王之崇拜,与祖宗之祭祀等成分,然此种成分始终未尝结晶成统一之宗教。”③ 我们也曾经有过深刻的信仰,我们的信仰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就是家国天下)。难道这就是“中国人缺少宗教情感的根据”?④ 我们所面临的是毁灭了很多旧有的信仰,却没有建立起法律人所期望的新的信仰,尤其是“对法律的信仰”。律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仅仅是弄权者手中为数众多的统制手段和方法的一种,它在定纷止争方面的作用,甚至不及乡约民规和“野俗滥礼”,那还凭什么要求民众去信仰呢?要知道,中国人向来认为法律是“为人生而存在,而不是人生而为法律而存在”的。⑤
  对此,有人开出的良方是不宜鼓吹“法律的信仰”。他们认为,“目前法制不健全、上访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人们对法的正确理解和感情。而且法律的信仰更多出自学术精英的团体主张。”可以说,这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企图通过舆论的强化来推行法制,来树立民众的法制观念是不足取的。然而,他们又提出“目前急需的应该是培养对法制的信任”,⑥ 我认为,这似乎又陷入了自相矛盾的逻辑困境。一方面提出了破除对法律的信仰和迷信,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法治信任论”。这多少意味着,他实际上也像他所批评的“学术精英”一样,陷入了信仰信任论的框架内。因为,不论法律信仰还是法治信任,都建立在民众对法律概念体系、法制建设成就、法治生活方式的广泛认可基础上,平心而观中国之现状,与这种构想相去甚远,至少可以说并不具备树立信仰和信任的上述条件。多数人关注于法制的建设,而较少关心中国民众实际生活中处事立命、定纷止争的方式。很难想象在一个并不算偏远的农村乡间,一笔未经公证但有众乡邻见证的遗嘱会比经公证但欠缺乡邻见证的遗嘱更有效力(这里我们排除伪造遗嘱的可能性,假定这两份遗嘱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我们的法律和世界各国(西方诸国)的民法却都明白无误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居先。很显然,我们对这样的法律条文在广袤的农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被遵守和适用不应当太乐观,更谈何信仰和信任呢?——我们的法律是“舶来品”,它遭遇到了水土不服。这种水土不服并非是民众法制观念淡薄,也不是法律本身晦涩难懂,而是以发现法律规律为己任的法律人的失职,这就是当前中国法律人有时不得不面临的尴尬境地——“在政府颁布的法律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遵循的活法(living law)之间很可能出现分歧。平民大众有可能拒绝接受强加于他们的部分法律规定并尽可能的规避这些规定。反过来看,政府也有可能拒绝接受普遍盛行的社会习俗并在必要时试图以强力改变它们。如果上述情形真的发生,那么人们就会在是政府命令代表‘真正’的法律还是大众的信仰代表‘真正’的法律方面发生分歧”。⑦ 所以,“法制的信任”不足以解决问题。关键在于,法制在多大的程度上贴近中国的民众和中国的传统,法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这个转型时期激烈震荡的社会现状的“减压阀”。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我们才能够理直气壮的关注于制度的建设,否则,法律和法制只会成为一国政治的附庸和摆设品,成为“正义的遮羞布”,成为广大民众不敢接近、不甘消费、束之高阁的奢侈品。只有真正得到遵守和实际适用的法律才可能是“良法”,深谙中国传统的先哲孟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傲视我们——“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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