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们如何信仰?

我们如何信仰?


HOW TO BELIEVE


周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成就卓著,然差距仍然明显,任务仍然艰巨。其中,学界探讨的最为热烈的是如何使民众形成如西方民主社会的法律信仰。但这种法律人发起的探讨及其推动的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乏误区。本文试图从法律信仰论的弱点入手,阐明法律运行过程中与民众和传统的脱节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遗憾——民众并不信仰法律。笔者尝试提出自己的路径,即建立我们自己的传统的信仰。在这一过程中,发掘法制的本土资源至为关键,而中国法律人的作用不可替代。
【关键词】法制;信仰;法律人;本土资源;传统
【全文】
  曾经,最让法律人所自豪并引之为法律身份光辉标识的是法言法语,是法律人思维,是法律视角,是自成一体精密严谨的法律逻辑体系,是宏伟坚固无所不包的法律范畴大厦。然而,学者朱苏力先生对2003年法律人的角色重新加以评析后,笔者有一些怀疑那种我们在普通大众中顿生的优越感了。似乎,法律人角色带给我们的并不都是救世主似的光荣使命。否则,为什么民众对法官嗤之“吃了原告吃被告”,把律师戏谑以“光拿钱不办事”、“讼棍”,将检察官调侃为“一切听从纪检委”等等一系列并不光彩的评价呢?难道说,长久接受的法律专业教育,我们刻意塑造打捏的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审事视角乃至行为风格原本都是不必要的?难道这恰恰造成了法律脱离普通生活,法律人与大众疏离,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乃至法治成为奢侈品?难道法律真的不值得信仰?
  究竟是什么出了错呢?笔者认为一定是法律人自己,而不是法律或者是民众。因为,按照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学说,当民众将自身权利让渡出来以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基于正义和理性行使公民权利,其所行所为不再可能出错。而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说,法律,尤其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先验存在的,制定法或者实在法绝对不能违背之,否则那将是立法者的渎职,而绝非自然法本身出了什么问题。看来真的是我们自己出了问题。症结在何方?
  按照吉林大学的黄文艺先生的观点,这其中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法律、法治的宏大叙事”。① 这种宏大叙事,一方面灼灼然彰显着法律人“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传统知识分子的优越感,另一方面却养成了法律人一种潜在的不易发现的惰性和功利心——在不关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甚至一旦无法解决具体问题时,却热衷诉诸制度建设,并天真地认为“道德永远是单薄和靠不住的,而制度的建设能够在本源上解决一切问题。”法律人和法律舆论所津津乐道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宏大叙事”遮天蔽日般的“法制万能”思潮。难怪苏力教授将其斥之为“法律蒙昧主义”。
  在这种宏大叙事中,“法律被理解为是人类理性、民族精神或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事业被理解为民族的或全民的事业。”② 而坚持这种观点的法律人,所引用和秉承的论据,是16—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我并不是否认古典自然法学家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而是怀疑洛克、普芬道夫、斯宾诺莎和卢梭们作处的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的启蒙时代和我们今天中国的现实——一个经历人类历史上最为深刻繁复变革的时代——究竟有多少可比性。一个是刚从中世纪经院主义思潮走出来,当然应当冲破旧有的神学信仰的樊篱,建立对“社会契约”、“人类理性”法律概念体系的信仰。而在中国,一个从熟人社会和农耕文明社会肌体中经历痛苦裂变和蜕变的社会,所面临的是如何把传统与法治、市场经济和轻利重义的商业理念结合起来的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