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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司法管理学几个问题的思考

  1、司法权性质的理论探讨及司法原理与中国司法原理的研究
  探索司法权的性质,特别是通过对司法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矫正性、程序性、
  效率性等特征与运行机理的研究,弄清司法的属性、特征、原理等“理论司法管理学”应该具备的内容;并研究及如何通过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制度条件,如独立司法权最低限度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保障条件;明确合理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宏观、宪法层面上完成独立、中立的司法制度设计与构建;研究司法与政治、司法与宗教、司法与政党、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司法与军队、司法与舆论、司法与仲裁、司法与律师制度、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及司法与其他公共权力的关系、区别和合理界限,防止司法权被分割、瓜分和侵夺而危及司法独立与统一的根本基础。
  在司法权威保障机制上,研究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法律、行政等手段,制裁非法干预、妨害正常司法活动与减损司法尊严的行为,既包括审判、执行现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的妨害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司法官员自身的懈怠、渎职、违法行为,更包括有影响的党政官员及其他官员假借手中特权干预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
  司法价值判断上,要体现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权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权、司法实现正义的本体价值和理念,摈弃司法“阶级斗争工具观”,体现司法权的公共性、服务性、中立性,研究内容包括司法人权、司法主权、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客体、司法资源的开发、司法管理方法、司法改革与创新等等宏观内容。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跳出“注释法学”的藩篱,结合规范分析,研究司法原理与中国司法原理,为中国司法管理学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持和保障。
  要达到的几个基本目标包括司法国家化、司法独立化、司法公正化等等。  
  2、司法权宏观配置完成后完成具体的司法组织的设置与构建
  比较及选择一元与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国的联邦与州两套司法系统;在中国还可能被
  理解为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统一与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设置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司法制度、国内区际司法协作、司法经费来源与保障、与行政区划相同与差别的司法区划、层级不同的司法组织的幅度、上下级司法组织的关系如何等内容,尤其是理清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选择司法组织的模式与层次。
  此外,还应研究司法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之间的划分与关系、业务部门之间的划分与关系等内部组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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