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司法管理的基本模式:宏观司法管理和微观司法管理动态并重及良性互动
基于上述分析,应深刻而不是肤浅、扎实而不是虚假、权变而不是僵化地理解“依法治国”、“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等的深刻内涵与精髓,构建我国司法管理的模式。
首先,应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紧扣司法权的本质及其运行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立足中国的政治制度的现状,从司法权配置的本源上进行改革,从而先保证满足司法独立、中立的基本前提条件。
同时研究在一个有能力独立、中立的司法权体系当中,如何进行组织构建、人事管理、诉讼运行管理,弘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主题,“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 [8](p11)的管理等等微观司法管理问题。
在宏、微观司法管理的比重上,随着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与司法制度的完善,应减少前者、加大后者。换言之,应以现实问题为中心,动态、合理调整两者的受关注的比重。
三、关于中国司法管理学范畴及主要研究内容
要对“任何真实生活当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与包括法院内务管理及法院结构、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2](p1)进行管理,似乎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大而空泛、千头万绪、难以把握;但从管理学原理出发,即认为管理就是指“组织中的如下活动或过程:通过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职能的发挥来分配、协调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可以调用的资源,以实现单独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9](p4)即把握管理是运用各种资源以实现确定的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的哲学内涵,可以提炼出诸如司法原理、司法管理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司法资源、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方法、司法组织、司法管理行为、司法管理过程等涉及司法管理主体、客体、过程、方法、目标、资源等方面的基本范畴,在此基础上,细化、充实这些基本范畴,如“司法管理目标”当中细化、充实为“宏观管理目标”(如“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中观管理目标”、“微观管理目标”等次级范畴,如此可以形成概念、判断等逻辑体系,合理界定中国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课题、研究问题等,可有助于该学科的建立、完善和成熟。
按照上述思路,笔者认为中国司法管理学至少可以围绕下列内容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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