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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您解读房地产无偿赠与税收管理新政策

  三、房屋无偿赠与分为两种情况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赠与行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
  2、其他无偿赠与行。除一般赠与行为之外的赠与行为。
  四、受赠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印花税
  《通知》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注:契税一般为3%(具体要看各地的规定),印花税一般为万分之五。
  五、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两种赠与方式购房时间确认不同。
  1、对通过一般赠与取得的房屋,即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2、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因此,对于受赠不足5年而出让的,按照5%的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销售受赠房屋据实征所得税
  《通知》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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