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情况,根据C建筑公司与Z工贸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以及Z工贸公司之间与S房屋开发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打赢”两被告似乎不是什么为难的事情,但是这种“打赢”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根本没法执行,距离“打成”相差太远。唯一的办法,就是设法取到W市石化局抽逃资金的直接证据,在告倒了W市石化局后,执行终会有所着落。
不用说,难以指望W市的区法院积极按照原告提供的W市石化局抽逃初步证据(S房屋开发公司连续5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从成立开始,S房屋开发公司一直“实收资本200万元”对应着“其他应收款200万元”,而按照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由于非经营性活动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或暂付款项,包括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的罚款、赔款以及暂借给企业内部各部门或职工个人的备用金等,[1]除了虚假出资以外,很难解释上述怪异的会计现象)积极帮助取证,取证工作只有靠律师及当事人“自力更生”解决,当然,这费了不少周折。不过,在抽逃出资的转帐支票面前,被告的抗辩就显得苍白无力,区法院也只好判决W市石化局“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S房屋开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虽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个别党政要员的干预,一度理论上非常简单执行案件举步唯艰,但是,有了可执行的判决书的法律保障,凭着债权人C建筑公司的坚忍不拔的上访与努力,通过省高院的过问与上级法院的提执,全部债权终于实现。
二、“让一桌菜招待更多的客人”——依法追究更多的被告的法律责任
谈到诉讼时追究更多的被告的法律责任,有一种流行的话语,叫做“深口袋理论”,意思是说打官司要想办法找有钱人打,要向有钱的的口袋里深掏下去,方才容易掏出钱来。当然,对于被告而言,承担责任永远没有享受权利愉快,哪怕让其承担责任的事实、法律根据再充足。1996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验资过失责任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曾引起过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爆炸”,让会计师事务所充当第17被告、承担验资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也引起过注册会计师业界的不少愤慨,甚至有“第17被告之讥”的说法。[2] 但是,愤慨也好,讥讽也罢,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只要依法有据、不是滥用诉权,则“让一桌菜招待更多的客人”的“深口袋理论”无可厚非,而且还暗合经济学有效利用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原则。别说第17被告,就是第71被告,只要告之有据,尽管“告那家伙”,无人可以限制、剥夺原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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