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界对这一伟大构想的回应,200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通过“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维护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措施,以“促进经济发展”;并通过“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换言之,在以法治与人权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司法着重要保护的并不是某项具体的“经济建设”或某项具体的经济活动,而是一个“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或者说,“司法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才是这一命题在和谐社会视野的发展,才是法治背景下对司法如何保障经济的与时俱进的理解,才是“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一命题的应有之意。
通过公正及时的司法裁决与有效执行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通过对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制裁和对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褒奖,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使经济在“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中运行,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一个诚信增加、费用减少、安全有所保障的经济必然能够在总体上得到最大发展;而对于单个或某一地方经济而言,至少可以达到“未必个个最佳,但没有比此更佳的方案存在”的“帕累托(Pareto)最优”效果,避免封锁市场、垄断资源、把持服务、纵假护假、以邻为壑、消极执法、干预司法、设置障碍等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经济秩序大乱、经济发展机会丧失及经济和谐遭到彻底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出现。
通过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在经济领域实现司法正义,避免诚信守法者在遭受交易对手的违法行为伤害后,又再次遭受国家司法权力失范所带来的二次伤害,从而出现“在赔本的诚信”和“得益的违法”之间作出“今后不再诚信”这一并非不符合微观经济学原理的选择。如此,在经济领域加大违法、失信的成本,使经济主体都能从经济诚信中受益,保障经济建设真正健康发展。
通过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后,“司法工具论”、“片面发展观”、“经济中心论”、“司法附庸论”等等计划经济或专制体制下必然流行的落后理念、制度、做法也就难以再有市场,这样,一个独立、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在中国也就有了赖以扎根、生存、成长和壮大的经济土壤,市场经济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在新世纪的中国也就成了活生生的现实,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的日子必将为期不远。(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