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话语的本来的“正解”又是什么呢?“声名不佳”究竟是“好人落个赖名声” 式的“冤屈”,还是这一命题“先天不足”、本身就有失之偏颇之处呢?
笔者以为,尽管这一命题有其“合理内核”,但也存在诸多缺憾——“司法工具论”背景下形成的司法主体意识、独立意识的缺失;“片面发展观”而不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造就的 “经济中心论”;过分强调经济效率理念导致的对司法公正、程序价值和法治秩序的忽视;“形而下”思维局限造成的对社会正义、经济秩序、司法公正这些“形而上”抽象概念的不解。也就是说,这个命题本身、本来就存在法理上的缺陷。
改革开放之初,要将国人从文革的革命狂热和理想虚幻之中唤醒、解放出来,不能不进行一番“人要吃饭,犹如国要建设”的基本常识的灌输,不能不“矫枉过正”地强调“经济建设”,如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次的“一切为了”模式一样,再次形成“一切(司法也不例外)为了经济建设”这一“一切为了”的单一思维模式在改革开放背景下新的翻版。
困囿于历史的有限合理而抱残守缺,不能辨证地、与时俱进地理解经济与司法、效率与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定势的思维离不开陈旧的言语(因为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以致于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一外在声名不佳、内在理论底气不足的话语一时恐怕难以从官员嘴边以及新闻媒体中消失:这是一个不能不正视的现实。
三、“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也许可以装进一些“新酒”的“旧瓶”
既然一时很难抛弃“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只 “旧瓶”,那么是否可以在其中装进一些“新酒”呢?答案是肯定的。
实际上,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一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过程。市场经济明确产权、保护产权(包括保护每个人即将生产出来的财富),特别是保护个人迁徙、就业、思想、言论等包括人人都可以拥有、但又不会彼此妨碍的自由,使真正的市场经济成为特别尊崇的是权利观念、规则观念、平等观念、自由观念的经济,甚至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样,市场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在为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文化环境,为现代司法制度扎根其中并健康成长提供了越来越肥沃的土壤。而司法果真“保驾”了市场经济,“护航”了经济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不仅在经济领域传送了司法正义,切合司法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在保护现代司法制度本身。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旧瓶”具有一定的“合理内核”,完全可能装进一些在法治社会中如何实现经济领域的司法正义的“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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